外籍人員個稅起征點提高到4800元,個人所得稅率是個人所得稅稅額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比例。小編整理,歡迎閱讀。
國稅發(2004)97號文和國稅函(2007)946號文根據不同的納稅義務,規定了相應的計算公式:
居住時間 | 計算公式 | |
非高層管理人員 | 高層管理人員 | |
不超過90天 (協定規定183天) |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 |
超過90天(協定規定183天),不滿1年 |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當月境外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外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
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 |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當月境外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外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當月境外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外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
居住滿5年 |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
注:中國境內企業高層管理職務,是指公司正、副(總)經理、各職能總師、總監及其他類似公司管理層的職務。
如果個人取得的是日工資薪金,應以日工資薪金乘以當月天數換算成月工資薪金后,按上述公式計算應納稅額。
例:某美國人在華工作100天,其中某月境內工作20天,境外工作10天,境內支付工資10000,境外支付工資8000,該月其應納個人所得稅:
[(10000+8000)-4800]0.25-1005=2295
普通員工:2295(10000/18000)(20/30)=850
高管:2295(10000/18000)=1275
如果該美國人在華工作200天,其他條件不變,該月其應納個人所得稅:
普通員工: 2295(20/30)=1530
高管:2295[1-(8000/18000)(10/30)]=1955
如果該美國人在華工作超過1年不滿5年,其他條件不變,該月其應納個人所得稅:
普通員工:2295[1-(8000/18000)(10/30)]=1955
高管:2295[1-(8000/18000)(10/30)]=1955
如果該美國人在華工作已滿5年,其他條件不變,該月其應納個人所得稅:
[(10000+8000)-4800]0.25-1005=2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