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目前,全國已有26個省區落實了養老金并軌改革。繳費基數計算存在差異,小編為大家帶來的相關報道,僅供各位參考。
去年1月份,國務院印發《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本決定制定具體的實施意見和辦法,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后實施”。
據統計,包括北京在內,已經有云南、甘肅、陜西、湖南、湖北、天津、黑龍江、四川、山東、上海、江蘇、福建、吉林、遼寧、山西、江西、廣西、寧夏、河南、內蒙古、重慶、河北、安徽、青海等25個省份公布了相關實施方案,而浙江省也已于10月宣布實施此項改革。
各地的方案基本都遵照國務院的改革辦法,對政策出臺前后不同時期退休的3類人實行區別對待,同時設置“過渡期”。個人繳費和單位繳費的比例也都按照8%和20%執行。
不過,在繳費基數的計算上,各地則有所差異。北京、遼寧、黑龍江、天津、山西、云南等地明確,機關單位個人繳費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而上海則在實施辦法中規定,個人繳費基數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確定。
人社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金維剛介紹,“雙軌制”造成了兩種不同的養老保障制度,從而導致待遇差別問題。他介紹,我國的養老金“雙軌制”現象由來已久,實際上對其改革的探索,也已經超過了20年。養老金并軌,就是為了解決在養老保障方面的公平性問題。
據悉,1991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使企業職工的養老從“單位保障”邁向了“社會保障”。從那以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也開始進行探索,但改革進程相對滯后。金維剛認為,以往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不徹底”。
蘇海南也表示,此次并軌就是為了解決過去機關事業單位不繳費,養老待遇還高于企業退休人員的問題,以形成公平合理的養老體系。
北京市的并軌方案設10年過渡期和過渡性養老金。
對于辦法實施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的“新人”,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一年發給1%。
對于辦法實施前已退休的人員,即“老人”,繼續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其中,符合規定的待遇項目及標準,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項目仍從原渠道列支。
而對于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即“中人”,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辦法實施之日起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退休人員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的對比,保低限高。換言之,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新辦法計發待遇高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部分則分年度按比例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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