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國務院印發《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就整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兩項制度,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提出明確要求。
《意見》指出,整合城鄉居民醫保制度是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實現城鄉居民公平享有基本醫療保險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的重大舉措,對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堅持統籌規劃、協調發展,堅持立足基本、保障公平,堅持因地制宜、有序推進,堅持創新機制、提升效能,逐步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起統一的城鄉居民醫保制度。
一要統一覆蓋范圍。城鄉居民醫保制度覆蓋除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參保人員以外的其他所有城鄉居民。
二要統一籌資政策。堅持多渠道籌資,合理確定城鄉統一的籌資標準,現有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個人繳費標準差距較大地區可采取差別繳費的辦法逐步過渡。
三要統一保障待遇。逐步統一保障范圍和支付標準,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逐步提高門診保障水平。
四要統一醫保目錄。由各省(區、市)在現有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目錄的基礎上,適當考慮參保人員需求變化,制定統一的醫保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目錄。
五要統一定點管理。統一定點機構管理辦法,強化定點服務協議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評價機制和動態的準入退出機制。逐步建立個人繳費標準與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銜接的機制。合理劃分政府與個人的籌資責任,在提高政府補助標準的同時,適當提高個人繳費比重。
六要統一基金管理。城鄉居民醫保執行國家統一的基金財務制度、會計制度和基金預決算管理制度。
《意見》提出,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理順醫保管理體制,統一基本醫保行政管理職能。整合城鄉居民醫保經辦機構、人員和信息系統,提供一體化的經辦服務。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創新經辦服務模式,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具有資質的商業保險機構等社會力量參與基本醫保的經辦服務。
《意見》明確,城鄉居民醫保制度原則上實行市(地)級統籌,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實行省級統籌。加強基金的分級管理,充分調動縣級政府、經辦管理機構基金管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整合現有信息系統,做好必要的信息交換和數據共享,強化信息安全和患者信息隱私保護。
孫潔預測,在主管單位問題上,最終很可能以地方擁有自主裁量權,自定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主管部門的方式來解決。2013年國務院在公布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時,就曾提出“整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職責”。然而在這次公布的意見中,仍沒有就整合城鄉居民醫保后的主管單位給予明確規定。
同時,意見提出各省(區、市)要于6月底前對整合作出規劃,各統籌地區要于12月底前出臺具體實施方案的明確要求之余,孫潔認為,這釋放出的信號就是中央已經就這一整合默許給予了地方自主裁量權,允許地方因地制宜選擇最適合自己的管理方式。因為普遍來講,由原衛生部門推出的新農合制度出臺更早,而且管理也做得不錯,但同時人社部門又是我國主要五大社會保險的主管部門。
就如同目前社保費有些地區是由人社部門負責征繳,也有些地區是由稅務部門征繳一樣,今后各地整合城鄉居民醫保后的主管單位,可能有些地方由衛計部門主管,有些地方由人社部門主管,甚至還可能有些地區繼續由兩部門共同管理。
孫潔分析,在這次的意見已經就整合后管理范圍、體制機制乃至服務方式等多方面做出較為完善的頂層設計后,無論地方由哪個部門進行管理,預計都不會影響政策的落地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