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及事業單位工資調整之“三步走”。受訪專家表示,從中央的一系列部署來看,機關事業單位薪酬結構調整是分步進行的。近期推出的多項改革都與這項改革互為配套,顯現出“整體推進”的改革態勢。
從10月1日起實施。
不建立。可依據企業年金辦法建立企業年金制度。
(一)機關單位計算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繳費基數的工資項目包括:
1.基本工資(職務+級別)
2.規范后津貼補貼(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改革性補貼)
3.年終一次性獎金
4.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項目中納入退休待遇的項目(目前僅有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高海拔折算工齡補貼四項)
(二)事業單位計算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繳費的工資項目包括:
1.基本工資(崗位+薪級)
2.績效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改革性補貼、按基礎性績效工資標準折算的獎勵性績效工資和一個月基本工資額度),不包含“暫予保留的高出部分”。
其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性績效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0.7(0.6、0.5)×0.3(0.4、0.5)
3.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項目中納入退休待遇的項目(目前僅有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特級教師津貼、高海拔折算工齡補貼三項)
以其實領繳費工資總額/實領月數而得。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從10月1日開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單位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的工資基數一致。
當年的月繳費工資基數按本人上年度的月繳費工資項目計。
本人上年度的月繳費工資=(該年度個人12個月的繳費工資總額+年終一次性獎金)÷12
1.個人月養老保險費應扣金額=本人上年度的月繳費工資×8%
2.個人月職業年金應扣金額=本人上年度的月繳費工資×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