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印發修訂后的《關于本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自1月1日起實施。按照計發辦法計發參保人員基本養老金時,其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參保人員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相加后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加發1%。
其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按照參保人員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確定。
《意見》規定,計算參保人員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時,應當包括其視同繳費年限的繳費工資指數。
如參保人員2010年底前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月繳費工資指數,統一按照1計算;從2011年1月1日起,參保人員月繳費工資指數統一按照實際計算。
其中,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為過渡期。
參保人員2011年月繳費工資指數的平均值低于1的,當年月繳費工資指數按照1計算;
2012年月繳費工資指數的平均值低于0.85的,當年月繳費工資指數按照0.85計算;
2013年月繳費工資指數的平均值低于0.75的,當年月繳費工資指數按照0.75計算。
從2011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由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
此前已經按照規定劃入參保人員個人賬戶的儲存額不作變動。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以及《意見》計發的參保人員基本養老金,凡低于原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水平的,其差額部分予以補足。
其中,按照原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時,基礎養老金的計發基數統一按照2009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566元/月)確定;
個人賬戶養老金統一按照本人2010年底個人賬戶儲存額(不含“虛賬實記”的金額及其利息)除以120確定。
該計發辦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滬人社養發〔2014〕51號
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切實保障本市城鎮企業退休(職)人員的基本生活,經研究,自1月1日起調整本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市底以前已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并按企業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生活費)的人員,按照以下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生活費):
(一)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二)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額不足30元的,補足到30元。
(三)按本人12月份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生活費)為基數,每月增加4%(增加額尾數不足一角的,見分進角)。
(四)12月31日前女年滿60周歲及以上(1954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男年滿65周歲及以上(1949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元。其中:當年內女年滿60周歲(1954年出生),男年滿65周歲(1949年出生),以及年滿70周歲(1944年出生)、75周歲(1939年出生)、80周歲(1934年出生)的人員,可按照2013年年滿60周歲(男年滿65周歲)、70周歲、75周歲、80周歲人員已享受的標準(本通知實施前的標準)先進檔,再增加。
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規定享受原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兩航起義人員、持有中國海員工會核準頒發起義船員證書的招商局駕船起義人員,按上述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三、按本通知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生活費)所需費用由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列支。
四、本通知自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財政局
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