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患病休息,單位應支付病假工資。日前,青島市人社局發布《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管理規定》,并將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規對用人單位范圍進行了適度擴大,除企業外,其他勞動關系主體也納入適用范圍。
據了解,原勞動部的醫療期規定僅適用于企業職工。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后,用人單位的范圍進一步擴大,除企業外,一些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組織等,其勞動者也應當享有醫療期的相關權利。為此,新規對用人單位范圍進行了適度擴大,除企業外,其他勞動關系主體,如民辦非企業單位、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基金會等組織也納入適用范圍,以更加契合勞動合同法及用人單位的實際需求。
根據新規,醫療期根據勞動者本人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確定,其中,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等約定醫療期長于規定醫療期的,從其約定。
同時,新規對醫療期的累計計算方法作出規定,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的計算從勞動者停工治療第一天起累計,期間公休假日、法定節假日包括在內。確定勞動者醫療期期限、累計病休時間的工作年限,以其停工治療前一日的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為準。
根據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以下標準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一)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六個月的,發給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的病假工資;(二)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超過六個月的,發給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的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和疾病救濟費最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最高不超過用人單位上年度勞動者月平均工資。本人工資,是指勞動者本人患病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勞動者工作不滿十二個月的,按實際工作月數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規定還梳理了醫療期滿用人單位處理勞動關系的三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的身體狀況安排適當的工作;因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除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二種情形,醫療期滿后,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保留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向勞動者支付疾病救濟費。
第三種情形,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應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病假工資的計算,首先要確定兩個變量,一是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二是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1.病假工資的基數按照以下三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此外,按以上三個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2.計算系數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 ①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②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③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④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⑤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2)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 ①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 ②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 ③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和計算系數確定后,便可計算出病假工資的數額。病假工資=(計算基數/21.75)×計算系數×病假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