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年1月1日起,東莞社會醫療保險部分待遇標準將有所提高,每年度基本醫療費用最高支付限額調高至30萬元,同時,住院補充醫療支付比例也有所調整。
基本醫療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部分有所調整
據介紹,對于連續參保繳費滿3年以上的參保人,每年度內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最高支付限額由20萬元將提高到30萬元,提高部分支付比例按原基本醫療費用15萬元以上段標準執行。其他支付限額標準均不變。
此外,住院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所對應基本醫療費用不足或等于10萬元的比例由85%提高到90%,10萬元以上的由70%提高到75%。另外,將住院補充醫療保險參保人個人自付比例為20%、40%的藥品,自付比例分別調整為15%、30%。
參保人因疾病住院發生符合社會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及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的基本醫療費用,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同時,由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分段比例進行補助:
5萬元以上,不足或等于10萬元的,補助20%;
10萬元以上,不足或等于15萬元的,補助30%;
15萬元以上,不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所對應基本醫療費用的,補助40%。
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所對應基本醫療費用的,補助也將有所調整。
除以上調整外,其余仍按我市社會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下一步,東莞市將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文件精神,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醫療保險制度,建立與東莞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醫療保險籌資和待遇動態調整機制,優化我市醫療保險待遇結構,為參保人提供更好、更高水平的醫療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