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布全市靈活就業人員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通告
各有關參保個人:
根據《關于貫徹<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實施意見》(贛人社發〔2014〕16號)、《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規范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贛人社發〔2015〕15號)和《關于公布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通知》(贛社保中心函〔2015〕152號)文件精神,現對我市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予以確定公布如下:
一、我市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具體檔次如下表(單位:元):
已與社保經辦機構簽訂養老保險銀行繳費協議的靈活就業參保人員,按原選擇檔次對應的應繳金額,直接到銀行網點辦理繳費手續。如需變更繳費基數檔次,須在繳費前向社保經辦機構提出變更申請并重新簽訂協議;按原協議規定繳費后再申請變更的,在下一繳費年度再按變更后檔次繳費。
二、我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按養老保險第三檔繳費基數,4150元/月標準確定;符合《南昌市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實施細則》(洪勞社醫字[2003]12號)第四條規定,可按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為基數繳費的人員,經申請可按養老保險第一檔(即2490元/月)確定醫療保險繳費基數。
特此通告
南昌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
12月28日
針對靈活就業人員因家庭生活困難沒有能力續交養老保險的問題,南昌市出臺《南昌市困難靈活就業參保人員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助保貸款實施辦法》。今后,南昌市將建立養老保險繳費籌資新模式。
近年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群體快速擴大。但由于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全額自行承擔,并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增長而不斷增加,讓部分靈活就業參保人員堅持繳費出現困難。尤其是部分改制分流職工由于年齡偏大、技能單一而再就業困難,有續保繳費意愿卻缺乏繳費能力,只能選擇中斷繳費。
南昌市因各種原因中斷繳費的參保人員約35萬人。這將導致其退休后養老金水平不高甚至領不到養老金,無法保障其退休后正常生活。此外,參保人員中斷繳費,造成繳費人數減少,也不利于優化養老保險制度撫養比,影響基金可持續運行。《實施辦法》將解決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參保人員因生活困難無力續繳而中斷繳費的問題。
“按照‘個人自愿申請、金融機構放貸、政府適當貼息、退休歸還貸款’的原則,建立養老保險繳費籌資新模式,幫助生活困難人員續保繳費。”《實施辦法》提出,南昌市凡是具有南昌市戶籍,按規定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繳費,距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內(含五年)、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符合南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當前存在繳費困難的以下7類靈活就業參保人員,可納入助保貸款的范圍:夫妻雙方均為下崗失業人員;單親家庭下崗失業人員;零就業家庭人員;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人員;無子女且生活困難人員;因傷因病致殘生活困難人員;其他特困人員。但已按政策享受社保補貼的靈活就業參保人員,在享受社保補貼期間,不得同時申請助保貸款。
根據規定,該類貸款由社保經辦機構擇優選擇合作銀行。助保貸款總額度5萬元以內(含5萬元);還款期限從助保對象開始領取基本養老金當月開始計算,最長不超過8年。助保對象退休后個人承擔的貸款利息,由合作銀行按協議從助保對象養老金中直接扣還。
與此同時,助保貸款實行一次性申請額度,按養老保險繳費年度分期發放貸款,貸款可用于補繳以前年度中斷繳費期間及之后繳費年度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貸款用于以前年度中斷補繳的,于補繳時據實申請并發放貸款;用于今后每年繳費的貸款,按年核準并發放貸款,年貸款額度按南昌市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第一檔繳費基數對應的應繳金額確定。助保對象在貸款繳費期間只能選擇按每年靈活就業人員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第一檔繳費。
南昌市規定,助保貸款資金由合作銀行直接劃繳社保經辦機構,用于助保對象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提取現金或以其他形式支付給本人。助保貸款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提供虛假證明騙取助保貸款貼息資金。如有通過各種手段虛報騙取助保貸款貼息資金的,一經查實,將追回其助保貸款本息,并按法律法規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