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主要由幾下3塊組成:
1、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全部繳費年限×1%;
2、個人帳戶養老金=本人個人帳戶儲存額÷計發月數;
3、過渡性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997年年底前平均繳費工資指數×1997年年底前本人全部繳費年限×1.4%;養老補貼150元。5月至4月辦理的退休人員,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077.3元,再加上過渡性調節金(270元+本人繳費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繳費年限×3)。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四區一島”管委會人社部門:
根據《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5〕71號)和《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完善城鄉養老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甬政發〔2013〕112號),現就我市度(即5月1日至4月30日期間)企業退休(退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計發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為合理銜接新老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度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在按《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甬政發〔2007〕14號)和《關于完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甬人社發〔2011〕65號)等文件規定計發的基礎上,繼續另加過渡性調節金。
過渡性調節金=基準調節金+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繳費年限×調節系數。
度,基準調節金為400元,調節系數為3。
(二)度低標準養老保險待遇享受人員,其基準調節金按上述標準乘以繳費系數后確定。
(一)度企業退休人員中,凡符合《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條件的,可發給最低基本養老金。
(二)度最低基本養老金計發口徑為:按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于統籌地月平均基本養老金60%的,由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按照統籌地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60%予以補足。如統籌地度最低基本養老金低于度最低基本養老金水平的,按度統籌地最低基本養老金水平予以補足。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按統籌地基本養老金月平均支出總額(不含社區綜合補貼)除以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平均離退休(退職)人數確定。市級統籌區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為2212.16元。
(三)低標準養老保險參保人員中的“中斷繳費”、“先補后延”和“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折算低標準養老保險”人員不再享受低標準養老保險月最低養老保險待遇。度享受低標準養老保險待遇的上述人員月養老保險待遇如低于統籌地2013年月平均基本養老金35%的,由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按照統籌地2013年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35%予以補足。
對按月繳費的度低標準養老保險待遇享受人員,其月養老保險待遇如低于統籌地月平均基本養老金35%的,仍由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按照統籌地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35%予以補足。
各地人社部門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深入細致地做好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工作,主動做好相關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確保度企業退休(退職)人員養老保險待遇計發工作的平穩有序,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