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站發布消息,1月1日起,將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我市將根據省廳文件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向社會公布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
所謂“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前提下,其所在單位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據了解,從去年11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由1530元調整至1680元。
按規定,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加班加點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省人社廳發布的消息指出,在剔除不包括內容和個人按下限繳存住房公積金后,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月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一類地區:南京市區,無錫市區,江陰市,宜興市,常州市區,蘇州市區,蘇州五市,南通市區,啟東市,海門市,通州市,鎮江市區。
二類地區:溧水縣,高淳縣,徐州市區,金壇市,溧陽市,海安縣,如東縣,如皋市,連云港市區,淮安市區(不含楚州區,淮陰區)鹽城市區,大豐市,東臺市,揚州市區,丹陽市,揚中市,句容市,泰州市區
三類地區:新沂市,銅山縣,豐縣,沛縣,邳州市,睢寧縣,灌云縣,灌南縣,東?h,贛榆縣,楚州區,淮陰區,漣水縣,洪澤縣,盱眙縣,金湖縣,建湖縣,射陽縣,阜寧縣,濱海縣,響水縣,江都市,儀征市,高郵市,寶應縣,靖江市,興化市,泰興市,姜堰市,宿遷市區,宿豫縣,沭陽縣,泗陽縣,泗洪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