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制定政策,一直沿襲“扶貧”的思維,定位在“救濟困難”。由于受時間和年代的限制,這種定位與社會經濟發展明顯滯后,造成了許多問題,有關榮譽性的褒獎政策,我們做了許多工作。新的頂層設計方案民政部已向國務院提交了報告。大家集中來北京反映意見,有利于對該項工作的推進。對“兩參”退役老兵更適合更有利的政策正在進行中。但民政部的方案要中央批準,何時出臺政策,民政部無法預測,需要大家耐心等待和理解。
吳國家早期出臺的“參戰”人員優撫政策考慮不周全,是有缺陷的。作為親自主持并參與文件制定的經歷者,2007年建軍80周年制定的文件中所說的“部分”,本意是指相對全國退役軍人而言所有的參戰參試退役老兵,即中央八部委9號文件中列1954年以后14次執行作戰任務參戰的全部老兵都應該享受補貼優撫。在今后新的政策方案中,除了原先明確14次執行作戰任務的人員為參戰人員,又核定660次戰斗參與者為參戰人員,不是后來指“家在農村和城市無工作且生活困難的”,對于執行文件的缺陷與不足,希望大家從中國的國情和年代背景去理解。雖然文件由總參主持制定,但具體落實由民政部執行。民政部沿襲習慣表述,對“部分”再限定,造成了后來“參戰”人員優撫待遇不能全受益的問題。
1、重新全面認定參戰人員的身份,印發參戰部隊序列及參戰軍人名錄:以縣(旗)為單位建立健全參戰軍人檔案,并建立長效管理機制。給所有參戰軍人頒發國家級“勛章”、“戰爭(戰役)紀念章”、“參戰榮譽證書”,對參戰退役人員家庭掛上全國統一的《光榮之家》牌匾;改對部分參戰人員計發的“參戰生活補貼”為所有為共和國的參戰人員都能享受的“參戰榮譽金”。
2、建造中國軍人公墓,遷回境外烈士(犧牲在韓國的烈士已榮耀回國了,犧牲在朝鮮、越南、老撾的烈士也應盡快安排回國),并對以往烈屬給予統一補償。
3、制定確保參戰人員養老金高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的法規,體現參戰退役人員養老金高于同地同職級的兩個檔次;對退役在農村和城鎮無業而未享有職工養老金的參戰退役軍人,統一優先辦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除按當兵一年抵一年上繳外,另按參戰時間長短、立功受獎等級、因戰致殘等級給予優惠。
4、頒發參戰人員特殊優待證(注明安置就業、醫療、住房、養老等優待優撫細則,特別是對于免費門診、免費住院和享受民發(2011)192號文件中規定的各項待遇)。
5、對出國參戰人員,按出國參戰時間,一次性補發出國經濟補貼。
6、營造“為國當兵光榮,為國參戰更光榮、出國參戰特別光榮”的社會氛圍,建立“八一”、“國慶”、“老年節”、“春節”對所有參戰退役軍人全面慰問的長效機制,并列入重點慰問對象范圍,積極幫助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讓他們感受到社會對他們的特別尊重。
7、從中央到地方各級人民代表,政協委員要給參戰退役老兵這一群體分配適當代表名額,他們也有向祖國人民傾吐心聲、參與議論國事的權力和機會。
8、大力宣傳解放后歷次作戰功績,弘揚抗美援朝、援越抗美、援老抗美及歷次自衛反擊戰精神及英雄功臣事跡,對全國人民特別是青少年進行近距離的鮮活的愛國主義、國際主義及革命英雄主義教育。希望國家盡快制定全國統一的參戰軍人義務和權益相衡的《參戰軍人權益法》,保障所有為共和國而流血犧牲的參戰人員的合法權益,或在制定《軍人權益法》、《軍人地位法》時突出參戰軍人的特殊政治地位與特別優待內容和條款。以上訴求,已向*、全國人大、國務院、中央軍委提交,強烈要求盡快啟動褒獎參戰軍人政策的出臺。戰友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