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蘇州市政府下發《關于印發蘇州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積分選崗辦法(試行)的通知》,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中的四類重點安置對象可“積分選崗”。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出現役時選擇政府安排工作的士兵,實行量化考核、積分選崗的安置辦法。據介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是指《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29條規定的以下四類人員:(一)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四)是烈士子女的。積分,是根據部隊移交檔案中的材料,按照規定的計分標準計算的退役士兵個人總得分,由軍齡職務分、立功受獎分和政策附加分三部分組成。檔案沒有記載,原則上不予積分。所有積分項目的截止日期以部隊批準退出現役的時間為準。
選崗工作由縣(市)、區退役士兵安置部門統一組織,用人單位參與,紀檢監察部門全程監督。退役士兵個人檔案考核積分情況經退役士兵本人確認后,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的計入選崗排序積分。退役士兵安置部門應在選崗前將政府下達的安置計劃,包括省、市下達的安置計劃向退役士兵公開,以便于退役士兵根據自身情況權衡選擇。選崗按照退役士兵的積分,由高到低依次進行,積分相同的按照入伍時間先后、職務高低、任職時間先后的順序選崗。選崗須由退役士兵本人參加,一旦選定,不得改變。退役士兵選崗后的檔案移交等相關手續,由退役士兵安置部門與接收單位現場辦理。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安置辦法,鼓勵士兵在部隊安心服役、建功軍營,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和省政府、省軍區《關于進一步加強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3〕161 號),以及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出現役時選擇政府安排工作的士兵,實行量化考核、積分選崗的安置辦法。
第三條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是指《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 29 條規定的以下四類人員:
(一)士官服現役滿 12 年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 5 級至 8 級殘疾等級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第四條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的閱檔、積分、選崗工作由縣(市)、區退役士兵安置部門按照本辦法組織實施。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積分,是根據部隊移交檔案中的材料,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計分標準計算的退役士兵個人總得分,由軍齡職務分、立功受獎分和政策附加分三部分組成。檔案沒有記載,原則上不予積分。
第六條 本辦法所有積分項目的截止日期以部隊批準退出現役的時間為準。
第七條 檔案考核計分標準
(一)軍齡職務積分。
士兵在部隊每服役一年計 3 分,不滿 6 個月的計 1.5 分,超過 6 個月不滿 1 年的計 3 分。任代理排長(或相當職務)的加 6分,任班長、文書的加 4 分,任副班長加 2 分。以上職務任職不滿 1 年的,減半加分。
(二)立功受獎積分。
1.在部隊服役期間,被中央軍委授予榮譽稱號的加 50 分;被大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加 40 分。
2.立一等功的首次加 40 分,此后每次加 25 分;立二等功的首次加 20 分,此后每次加 15 分;立三等功的首次加 10 分,此后每次加 5 分。受嘉獎的首次加 4 分,此后每次加 2 分。
3.被評為優秀士兵(優秀士官)的首次加 5 分,此后每次加 2 分(總分不超過 10 分)。
4.受中央軍委表彰的加 25 分;受解放軍總部表彰的加 20分;受大軍區級單位表彰的加 15 分;受軍級單位表彰的加 8 分,受師(旅)級單位表彰的加 6 分;受團級單位表彰的加 4 分。
5.因參加雙擁創建、搶險救災、維穩處突等,受到地方黨委政府表彰的,比照軍隊表彰單位的級別予以積分。獎勵分可累計計算,但不得超過上一個獎勵檔次分數。因同一事項受到兩種以上獎勵的,按照最高獎項加分一次。
(三)政策附加積分。
1.是烈士子女的加 40 分。
2.在艱苦邊遠地區服役的,每年加 2.5 分(艱苦邊遠地區的范圍按照國家和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3.服役期間參戰的,參戰不足一年的加 5 分,滿一年以上兩年以內的加 10 分,兩年以上加 15 分(以檔案記載為準)。
4.因戰致殘的加 15 分,因公致殘的加 8 分,因病致殘的加4 分。
5.參加國際維和任務的,不滿一年的加 5 分,滿一年以上
兩年以內的加 10 分,兩年以上加 15 分。
6.具有大專、本科、研究生學歷的,分別加 3 分、5 分、10分。
(四)懲戒扣分。
1.受過黨內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處分的,分別扣減 7 分、12 分、20 分、30 分。
2.受過行政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降銜)、撤職處分的,分別扣減 5 分、9 分、13 分、17 分、21 分、25 分。
3.因年度考評不稱職退出現役的,扣減 3 分。減分可累計計算,但不得超過下一個處分檔次分數。因同一原因同時受到黨紀、軍紀處分的,按減分較多的處分扣分。
第八條 退役士兵的崗位安置計劃,由縣(市)、區退役士兵安置部門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資部門根據退役士兵人數和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擬訂,并報縣(市)、區人民政府下達。
蘇州市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由市退役士兵安置部門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資等部門統籌安排。
第九條 選崗工作由縣(市)、區退役士兵安置部門統一組織,用人單位參與,紀檢監察部門全程監督。主要程序如下:
(一)公布個人積分。退役士兵個人檔案考核積分情況經退役士兵本人確認后,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的計入選崗排序積分。
(二)公開安置計劃。退役士兵安置部門應在選崗前將政府下達的安置計劃,包括省、市下達的安置計劃向退役士兵公開,以便于退役士兵根據自身情況權衡選擇。
(三)組織公開選崗。選崗按照退役士兵的積分,由高到低依次進行,積分相同的按照入伍時間先后、職務高低、任職時間先后的順序選崗。選崗須由退役士兵本人參加,一旦選定,不得改變。
(四)辦理交接手續。退役士兵選崗后的檔案移交等相關手續,由退役士兵安置部門與接收單位現場辦理。
第十條 退役士兵自愿改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須在公開選崗前向縣(市)、區退役士兵安置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退役士兵安置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其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金和一次性創業補助金。
第十一條 退役士兵檔案材料弄虛作假和無正當理由不參加選崗或參加選崗后拒不服從安置的,取消相關安置待遇。
第十二條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崗的,應當從退役士兵安置部門開出《安置工作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 80%的標準逐月發給退役士兵生活費至其上崗為止。
第十三條 拒絕接收政府下達的安排工作計劃任務和制定歧視性規定、損害退役士兵合法權益的單位、個人,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退役士兵安置部門和接收單位的工作人員,必須嚴守工作紀律,違規、違紀一經發現,視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現役的士兵,本人要求安排工作且退役時未領取一次性退役金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時國家有關退役士兵安置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