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22日公布,2005年11月1日施行)
勞動報酬協商內容主要包括:
(一)工資水平及調整辦法;
(二)工資支付制度;
(三)加班工資基數、病假工資、休假工資等特殊情況的工資支付;
(四)其他分配辦法。
一、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995年8月4日發布,1995年8月4日施行)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二、勞動人事部關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工資計算基數問題的復函
(1985年11月20日發布,1985年11月20日施行)
“關于病假工資計算基數的請示”(京人(85)第40號)收悉。關于參加了工資改革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工資如何計發問題,現復如下:
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勞動人事部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三日印發的《關于實施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中規定,參加了工資改革的人員,其離休、退休待遇,以本人的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之和為基數計發。在計發參加了工資改革的人員的病假工資時,也應以本人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之和為基數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