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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yǎng)老保險最低繳費限欲延長

思而思學網

近日,人社部經研究表示,養(yǎng)老保險最低繳費年限延長已經成為業(yè)內人士經討論后達成的共識,但是這一問題的改革時間點尚未明確。

按照目前的規(guī)定,養(yǎng)老保險繳費年限為滿15年,即必須滿180個月。中間可以中斷,不影響領取養(yǎng)老金,但如有中斷,會影響?zhàn)B老金待遇。

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經濟二局人士曾對外表示,“最低的繳費年限是15年,從社會保險可持續(xù)來看,這是非常不利的,這個問題在業(yè)內已得到共識”。

南開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系教授朱銘來認為,根據我國人口老齡化的趨勢現狀來看,養(yǎng)老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的確需要適當延長一些,這是一個必然趨勢。

朱銘來解釋道,此前確定的15年為養(yǎng)老保險最低繳費年限,是因為我們在過去很長的一段時間內,都處于體制改革時期,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時期。確定最低繳費年限時,要考慮到當時有些職工處在下崗的階段,后來又要重新找工作,所以年限規(guī)定較低。但是未來的勞動力市場一定是處在一個相對穩(wěn)定的狀態(tài)中的,所以延長最低繳費年限是可行的。

中國勞動學會副會長蘇海南也持有同樣的看法,他表示,最初制定最低繳費年限為15年的時候,是因為20世紀90年代剛開始建立社保制度,那時許多企業(yè)員工已四五十歲了,以前從未繳過社保費,從建立社保制度開始繳費只有十多年就該退休了;另外還有自謀職業(yè)者、非全日制工,為了吸引、鼓勵他們參加社保,就把最低繳費年限定為15年。

但現在人們預期壽命延長,退休年齡延后,繳納養(yǎng)老保險的年限自然變長了。而且蘇海南表示,人們對最低繳費15年的理解也有偏差。按規(guī)定,凡是用人單位的員工,在單位一年就應繳一年社保費,一直繳到退休,并非只繳15年就可不繳;而自謀職業(yè)者如只連續(xù)繳費5年,到退休年齡時只能領取很少的養(yǎng)老金。所以,適當延長繳費年限,既是適應人們預期壽命延長的需要,也是保障勞動者退休后生活的需要。

朱銘來認為,延長最低繳費年限是有一定好處的。一方面對于繳費的勞動者來說,繳費年限邊長,未來養(yǎng)老金的給付金額就有了更好的保證。就是繳得越多今后拿的就會越多。比如現在如果勞動者僅滿足15年最低的繳費年限,到了養(yǎng)老的時候,可以拿到養(yǎng)老金,但是拿到的金額是很低的。隨著養(yǎng)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斷增加,提取時可以提出的金額也是不斷上升的。提取金額增加,才能真正起到保險的保障作用。

另外一方面,對于一些企業(yè)來說,適當延長最低繳費年限可以起到督促繳費作用。因為現在有一些企業(yè)繳費年限過低,最低繳費年限期滿之后就立刻與職工斷絕了勞動關系,職工不能再繼續(xù)繳納養(yǎng)老保險。所以延長最低年限對企業(yè)也有刺激作用。

雖然業(yè)內專家紛紛認為延長養(yǎng)老保險繳費年限好處多多,也是情理之中,但很多繳費者并不這樣認為。且對于沒有穩(wěn)定工作的人來說,反對聲音強烈一些,為延長最低繳費年限可能會加重生活負擔。還有一些繳費者認為,這只是為了彌補養(yǎng)老金缺口、緩解養(yǎng)老金壓力。并質疑,前人改革所帶來的代價為何要由自己承擔。便由此產生了心理上的不平衡,存在意見的分歧。

對于如何做好分歧的協(xié)調工作,朱銘來認為,主要還是由于一些宣傳的工作沒有到位。在改革前讓民眾了解權利義務是對等的。并在改革后,用數字說話,讓民眾看到養(yǎng)老金在提取額度上確實有所增加。現在還只是要求民眾加大責任和義務,并沒有說明這之后會帶來怎樣的好處。這就需要由社保部門做好宣傳工作,讓民眾認識到延長繳費年限的利弊,才能更好地做好后續(xù)工作。

另外朱銘來認為,最低繳費年限的延長還是要有一個緩沖的過程,需要逐步地延長,第一步首先延長三年到五年比較合適。

隨著養(yǎng)老金并軌和延遲退休政策的明確,養(yǎng)老保險改革已進入到深水區(qū),而延長養(yǎng)老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的改革時間點尚未明確。近日,有網站轉載該新聞時,用了“養(yǎng)老金最低繳費年限將延長官方:已成共識”的標題。一時間,引發(fā)網民熱議,不少人頗多異議:“又‘被共識’了”,“說延長就延長,民意考量在哪”……這些解讀不乏被標題黨誤導的意味,但它也呈現了凸凹不平的“輿論地表”的一角,而養(yǎng)老保險最低繳費年限是否延長,應將繁復多元的民意基礎考慮進去。

同意將最低繳費年限延長,自然不乏其理由。報道中就提及,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經濟二局人士曾表示,“最低的繳費年限是15年,從社會保險可持續(xù)來看,是非常不利的”。這有其現實依據:目前我國養(yǎng)老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為15年,是基于上世紀90年代剛建立社保制度時具體“國情”而設計:因當時許多企業(yè)員工已四五十歲了,離退休已不遠,且當時社保“牽引力”還不夠,為吸引自謀職業(yè)者、非全日制工人等參加社保,最低繳費年限定為15年,也是種務實權衡。但時至今日,這兩種現實條件都有了改變,最低繳費年限隨之作出調適,似乎合情合理。

畢竟,慮及眼下社會職工退休年齡,“最低繳費15年”的制度設計,難免催生出“交15年,拿25年”的局面。而這加劇的養(yǎng)老金缺口壓力,勢必會向“下一代”轉嫁,造成寅吃卯糧的情況,所以從代際公平的角度講,該考慮改變代際轉移支付的情形。而將最低繳費年限延長,并不等于人們的繳費時長要普遍延長:按照勞動法規(guī)定和時下正常用人單位的社保繳納制度,都會是在一年繳一年,直至退休,而非繳了15年就不繳。

但該話題之所以廣受關注,某種程度上,就在于它延續(xù)了延退在退休問題上帶給公眾的權益受損想象。對人們而言,延長最低繳費年限至少在直接利害上,不會帶來什么獲得感。相反,它可能影響到數量不小的失業(yè)待業(yè)人員、農民工群體及社保繳納不規(guī)范的民企私企員工。因為社保繳費剛性要求是在2000年之后,而這些人有的年齡已四五十歲,找工作不容易,繳費尚不足15年,補足跟15年的差距本就負荷不小。而一旦延長最低年限,意味著他們還得多自繳,這可能增加“斷保”現象。

在此背景下,最低繳費年限是否該延長、怎么延長,顯然宜有更科學的評估、充分的考量,而不能只著眼于彌補養(yǎng)老金缺口。

正如有些人所言,養(yǎng)老保險改革,比起強制性要求統(tǒng)一延長最低繳費年限,更應在“多繳多得”的制度激勵上著手。也就是說,要改變現行的“繳費每滿1年計發(fā)1%社會平均工資”這種繳費年限與養(yǎng)老待遇間沒有明顯正相關的養(yǎng)老金計發(fā)方式。后者如今已造成負向激勵作用,導致很多企業(yè)、職工會減少繳費,過了最低時限就不繳。而要讓繳費長短對領取養(yǎng)老金的影響更明顯,就需要完善“長期繳費,則基礎養(yǎng)老金累進加發(fā)”等機制。

而即便要延長最低繳費年限,方式上也要有所講究。不宜“一延了之”,而應走分類推進、循序漸進路線。像養(yǎng)老金并軌,就實行了“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延遲退休,是踩著“小步慢走,漸進到位”的節(jié)奏,退休年齡每年延長幾個月。延長年限,同樣該如此,可考慮最低繳費年限“年遞增”機制,并考慮行業(yè)實際,兼顧農民工等群體的利益。

說到底,改革養(yǎng)老險最低繳費年限,必須具備更多民生視角,以民意共識為基點去推進,以避免最低年限延長和延遲退休疊加對公眾的強刺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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