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并軌進入實質性推進階段。記者12月1日獲悉,河南省政府日前印發《河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對河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改革范圍、基金籌集辦法、具體計發辦法、關系轉移接續、基金管理監督等作了明確規定,該《辦法》自10月1日起實施。
關于該《辦法》涉及的人群,可以注意到,《辦法》明確指出,此次改革適用于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和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對目前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后,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至于普遍關心的養老保險費如何繳納問題,《辦法》也作出了明確規定,即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并由單位代扣。個人工資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其中,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
關于退休后養老金如何計發的問題,《辦法》指出,自10月1日《辦法》實施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相關因素確定。《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并設立10年過渡期。《辦法》實施后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相關規定執行。《辦法》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河南省規定發放基本養老金。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不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范圍。
《辦法》同時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
另外,關于養老保險關系如何轉接的問題,《辦法》明確指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實行省級基金調劑制度,逐步實現省級統籌。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