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從自治區人社廳獲悉,為進一步完善我區失業保險制度,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保障生活、預防失業和促進就業的功能作用,自1月1日起,全區實行統一的失業保險待遇標準,按照我區最低工資一類地區標準執行。
近日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區失業保險管理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提出,在全區范圍內實行統一的基金征繳辦法、待遇標準、經辦管理、信息系統、編制基金預(決)算,完善失業保險調劑金制度,逐步推進實現失業保險基金自治區級統籌。
當前我區實行五險合一征繳,各險種征繳基數均已參照養老保險征繳基數規定執行全區統一的征繳標準,但失業保險待遇標準是依照各設區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在待遇享受上還存在地區差異。此次完善我區失業保險制度,將履行繳費的義務和享受待遇的權利結合起來,同等履行義務就應同等享受待遇。我區實行統一的失業保險待遇標準后,按照一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全區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增加約4.6%。經相關測算,此增加比例風險可控,當年基本實現收支平衡。
此外,在全區實行統一的失業保險基金征繳辦法后,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1.5%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總額的0.5%繳納失業保險費。用人單位和職工申報的繳費基數低于上年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上年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費;超過上年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上年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基數繳費。
桂人社發〔2015〕75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局:
為進一步完善我區失業保險制度,加強基金管理,提高失業保險基金保障能力,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保障生活、預防失業和促進就業的功能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令第35號)、《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失業保險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5號),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完善我區失業保險管理制度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堅持統一政策,分級負責,實行各級政府基金征收、管理和支付責任制度。實行基金調劑,分散基金支付風險,促進我區失業保險事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征繳機制;建立和完善失業保險待遇水平正常增長機制;實行統一基金征繳辦法、統一待遇標準、統一經辦管理、統一信息系統、統一編制基金預(決)算;嚴格執行失業保險調劑金制度,提高失業保險防范風險能力。
(一)統一基金征繳辦法。實行自治區本級和各市、縣分級征收制度,根據“五險合一”經辦要求,全區實行統一的失業保險基金征繳辦法。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1.5%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總額的0.5%繳納失業保險費。用人單位和職工申報的繳費基數低于上年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上年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費;超過上年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上年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基數繳費。
(二)統一待遇標準。全區實行統一的失業保險待遇標準,按照我區最低工資一類地區標準執行。失業保險待遇調整依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失業保險辦法》規定執行。
(三)統一經辦管理。遵循統一規范、制衡有序、安全有效原則,建立全區統一的業務經辦規程和管理制度。
(四)統一信息系統。按照金保工程總體要求,建立全區統一的數據庫和信息應用系統,實行失業保險數據集中管理,實現全區失業保險數據的聯網及實時監控,并建立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
(五)統一基金預(決)算編制管理。自治區本級、各市要按照《關于編制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意見》(桂政發〔2012〕63號)及有關要求,規范編制審核程序,提高預(決)算編制水平,強化基金預算執行約束力。
(六)嚴格執行失業保險調劑金制度。自治區本級、各市要嚴格按照自治區失業保險調劑金管理使用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失業保險調劑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及時足額上繳自治區級調劑金。各級財政、審計部門要依法對失業保險調劑金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管理工作,切實履行職責,認真落實各項管理制度,按時足額上繳失業保險調劑金,加強基金運行分析和風險防控工作,確保我區失業保險統一管理制度順利實施。
(二)提高服務水平。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切實加強失業保險費征收,規范失業保險待遇支付,加強基礎管理和信息化建設,提高基金預決算編制科學性、準確性,不斷完善內控制度,確保失業保險基金安全平穩運行。
(三)加強監督檢查。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和審計部門各司其職、各負所責,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確保保險基金專款專用和安全完整。
本通知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負責解釋,自1月1日起實施。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