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我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粵府函〔2015〕20號),以及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為充分發揮最低工資標準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職工的收入水平,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和幸福美麗清遠建設,現決定對我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5月1日起,調整我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標準見附件)。
二、各地要嚴格執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加大宣傳提高最低工資標準的力度,加強檢查監督,切實保障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
附件:清遠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表
清遠市人民政府
2 月 17 日
附件
類別 | 月最低工資標準 (元/月) | 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元/小時) | 適用地區 |
四類 | 1210 | 12 | 市直、及各縣(市、區) |
從5月1日起,廣州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將調整為1895元/月,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8.3元/小時。昨天,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通知,提醒全省各類用人單位,要主動執行新的最低工資標準,對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低于新的最低工資標準的,要立即進行調整提高,嚴格落實最低工資規定,提高相應職工工資水平。
廣東上次調整標準的時間為2013年5月1日,考慮到2年未調整,本次調整平均增幅為19%,仍保持四類標準。
其中廣州市執行最高的第一類標準,為1895元/月,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8.3元/小時;
第二類標準為1510元/月,執行地區為珠海、佛山、東莞、中山市,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4.4元/小時,其中珠海在此標準的基礎上上調到1650元/月、15.8元/小時;
第三類標準為1350元/月,執行地區為汕頭、惠州、江門、肇慶市,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3.3元/小時;
第四類標準1210元/月,執行地區為韶關、河源、梅州、汕尾、陽江、湛江、茂名、清遠、潮州、揭陽、云浮市,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2元/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