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北京市戶籍;
(二)在北京市所有或承租的房屋采用集中供暖形式。
(一)享受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每戶每采暖季按照居住房屋建筑面積80平方米應交納的采暖費予以補助;
(二)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和分散供養的城鄉特困人員,每戶每采暖季按照居住房屋建筑面積60平方米應交納的采暖費予以補助。
應交納的采暖費低于上述標準的,按實際交納的采暖費予以補助;應交納的采暖費達到或超出上述標準的,按上述標準予以補助,超出部分由個人負擔。
享受集中供熱采暖補助的本市優撫、低保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不再享受自采暖補貼和居民冬季取暖補貼(即“煤火費”補貼)。
居民應當在取得補助憑證的當年法定采暖季(當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結束前,將補助憑證提交供熱單位,并交納超出補助標準應由個人負擔的采暖費。
優撫、低保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應當按照市民政部門規定的程序,攜帶供熱采暖合同等相關材料,到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民政部門申領集中供熱采暖補助憑證(以下簡稱補助憑證)。
優撫、低保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在其住房、戶籍信息、供熱單位等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按程序重新申領補助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