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杭州市區最低工資標準由原來的1650元/月上調到了1860元/月,失業保險金標準也相應地提高。日前,杭州發出通知,根據《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市區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決定從今年的11月1日起調整杭州市區(不含富陽區)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為1488元/月,比照原來的1320元/月,增加了168元。
失業保險金與最低工資標準掛鉤。浙江省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按所在市(地)按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70%至80%確定。杭州的計發標準為最低工資標準的80%,即1860元的80%,所以失業保險金每個月能夠領到1488元。
按照通知,富陽區、各縣(市)失業保險金標準由當地根據《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和當地企業最低工資標準自行確定。富陽區在今年11月1日也調整了最低月工資標準,從原來的1470元調整為16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從12元調整為15.2元,今年7月起,富陽區失業保險金計發標準也與主城區“同城同待遇”,從原來最低月工資標準的70%提高到80%,因此富陽的失業保險金為1328元/月,比原來的1029元/月多了299元。
杭政函〔2015〕144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浙政發〔2015〕3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從11月1日起,將我市市區(不含富陽區)最低月工資標準調整為18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調整為17元。
富陽區、各縣(市)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單位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研究確定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后予以公布,并報市人力社保局備案。
前發《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市區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杭政函〔2014〕128號)同時廢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
10月29日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我省失業人員每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設區的市根據省人民政府確定的企業最低工資的70%至80%確定。
從2007年9月1日起,杭州市失業保險金的標準調整為統籌地區企業最低工資的標準的80%確定。
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根據本人及其失業前所在單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以下稱繳費時間)確定:
(一)繳費時間不滿一年的,不領取失業保險金;
(二)繳費時間滿一年的,領取二個月失業保險金;
(三)繳費時間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滿八個月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余數超過四個月不滿八個月的,按照八個月計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