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職工工資水平增長等情況,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核,確定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現公布如下:
一、調整后的各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600元、1450元、130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6元、14.5元、13元(各地最低工資標準見附件)。
二、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三、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3月1日起執行,魯政字〔2014〕49號文件同時廢止。
四、各地要加強對《最低工資規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和最低工資標準的宣傳,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布最低工資標準,讓用人單位、勞動者和公眾廣為了解。要進一步加強對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行為要依法查處,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青島市職業教育條例》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條例》為青島發展現代職業教育帶來利好消息,明確規定職教頂崗生實習報酬不低于當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中職生均公用經費標準不得低于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經費標準的1.5倍。
《條例》共8章59條,重點解決目前制約職業教育發展的專業師資、校企合作、經費保障等困難和問題。為解決企業在職業教育發展中動力不足的問題,《條例》將“校企合作”單列一章,明確了企業在職業教育發展中的主體作用,規范了校企合作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同時,對校企合作相關鼓勵政策措施從法律層面做出規定,包括政府設立校企合作扶持資金、實習學生實習責任保險由財政“買單”、企業開展校企合作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等。
為提高職業學校專業教師綜合素質和教學水平,《條例》規定,“沒有行業、企業事業單位經歷或者經驗的初任教師,執教專業課前應當到相關企業事業單位進行不少于6個月的實踐鍛煉”、“公辦職業學校教職工編制總額中的20%可以用于聘用專業兼職教師”等。
此外,《條例》規定,“頂崗實習學生實習報酬不得低于當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實習報酬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直接發放給學生本人,并在三方實習協議中明確報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