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江門市人民政府同意,從今年5月1日起,我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執行新標準。調整后,我市企業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130元/月提高到1350元/月,漲幅達19.47%;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11.1元/小時提高到13.3元/小時,漲幅達19.82%
最低工資標準是保障勞動者最低工資收入的法律制度,是一種適用于全行業的國家標準。
按照統一要求,最低工資的測算有兩種方法:比重法、恩格爾系數法,兩種方法均參考上年度當地人均生活費用、職工個人社保公積金費用、全市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失業率、贍養系數等六個指標,根據不同的測算公式,綜合確定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的月薪針對全日制職工,而時薪針對非全日制職工。按照相關法律條款的規定,非全日制工作指一天工作不超過4個小時,一周不超過24小時,因此不能按照全日制工作的工時進行折算。
最低工資標準適用范圍包括各種經濟類型的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系的;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在試用期、熟練期、見習期內的勞動者。
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標準規定的,人力社保部門將責令其限期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并可責令其按所欠工資額度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