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是“五一”小長假的第一天,不少人已經在開心過節了,但是很多人還要堅守在工作崗位上,特別是處于服務行業及 重要職能部門的員工可能不得不犧牲自己節日休息的權利,在單位的安排下加班工作。對于他們來說,加班工資如何領,成為最關心的話題。那么,南京這3天的加班費怎么計算呢?
根據相關法規,用人單位在5月1日安排加班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5月2 日、3日安排加班的,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據國家和江蘇省規定,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21.75天)。目前,南京市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630元,以此為例計算,日工資最低約為74.94元。這樣算來,如果3天都加班,至少可以拿到 524.6元,相當于7天的工資。
對此,省人社廳有關負責人也提醒,上述案例是以南京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的,實際情況中,在確定加班工資 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對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也就是說,許多加班職工的實際報酬要高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如果 勞動者的加班工資被克扣,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反映,或通過撥打電話12333進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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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班費的概念:
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對勞動者而言,加班費是一種補償,因為其付出了過量的勞動;對于用人單位而言,支付加班費能夠有效地抑制用人單位隨意地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情況下應當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即加班費。
二、加班費的支付標準: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加班費的標準是: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三、加班費的支付基數:
對于計算加班費工資基數的工資標準,各地的規定不盡相同,沈斌倜律師總結來有兩種:
1、按照基本工資確定。基本工資是勞動者工資報酬中的一部分,它是工作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最基本的薪酬待遇,反映的是員工所在崗位或者所具備的技能中相對固定的價值。采用基本工資作為加班費支付基數的法律依據是勞辦發289號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44條規定:“本條的“工資”,指的是用人單位規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資。”實踐中,大多數人的工資待遇遠遠高于基本工資,如果按照基本工資支付加班費,似乎有點不公平,因此由出現了下面的一種方式,按照地方規定執行;
2、按照地方規定執行。關于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問題,一些省、市、自治區有自己的規定。例如,在作者所在地北京就有特殊規定。具體參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的第四十四條,“計算加班工資的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是按照以下原則:a、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b、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休假期間工資標準確定;c、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依照前款確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各種假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四、用人單位不足額支付加班費的法律責任
如果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支付加班費,勞動者可以要求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支付加班費;逾期不支付的,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