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兩個月的緩沖期調整后,廣東省5月1日起正式執行新的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本次調整平均增幅為19%,珠海市在二類標準的基礎上將最低工資標準上調到1650元/月。
距離廣東省上次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已過去兩年。本次調整仍保持四類標準。其中廣州市執行最高的第一類標準為1895元/月,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8.3元/小時;第二類標準為1510元/月,執行地區為珠海、佛山、東莞、中山市,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4.4元/小時;第三類標準為1350元/月,執行地區為汕頭、惠州、江門、肇慶市,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3.3元/小時;第四類標準為1210元/月,執行地區為韶關、河源、梅州等十一市,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2元/小時。
值得一提的是,珠海市在二類標準的基礎上將最低工資標準上調到1650元/月、15.8元/小時。據珠海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介紹,主動提高最低工資水平為珠海招用和留住企業發展所需的人才發揮了積極效益。在春節后缺工的高峰期,珠海市人才市場供求平衡,沒有出現“用工荒”現象,尤其是重點企業用工大戶格力電器、長隆、賽納等員工節后返率在98%以上。求人倍率為1.18,同比下降1.84。
廣東省人社廳提醒全省各類用人單位,要主動執行新的最低工資標準,嚴格落實最低工資規定,提高相應職工工資水平。也希望廣大勞動者監督企業落實最低工資規定,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同時,相關部門將會展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情況專項執法檢查,督促企業嚴格執行新標準。
溫馨提示:
一、最低工資標準包括哪些內容?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最低工資不包括:1、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二、試用期內是否也應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三、用人單位通過貼補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可否納入最低工資標準?傳統意義的包吃包住在最低工資標準執行中如何理解?
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四條規定: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四、對于“包吃包住”的理解:
1.如用人單位把“包吃包住”作為企業的一項福利制度,則勞動者不需要承擔任何費用,其最低工資標準的執行亦不受影響。如果將來企業因經營等其他原因需要勞動者承擔一定的吃住費用的,雙方可協商一致辦理。
2.企業已明確勞動者在企業吃住需要承擔一定的費用,且雙方協商一致該費用在發工資的時候一并扣除的,那可能出現的情況是:假設勞動者領取最低工資1510元/月,吃住費用是210元,雙方協商一致該費用在發工資時一并扣除,那么該勞動者領到手的工資是1300元。這種情況并不違反最低工資標準。
五、未提供正常勞動是否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如,勞動者因曠工或事假未提供勞動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工資;又如,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病傷假期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的病傷假期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七、新的最低工資標準實行后,加班工資不能低于多少?
假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等于最低工資標準,那么,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條,工作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即:
8.68×150%=13.02(元);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即
8.68×200%=17.36(元);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即
8.68×300%=26.04(元)。
八、年休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等假期工資是否受最低工資標準保護?
年休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等假期是法律法規賦予勞動者應當享受的休息休假權利,應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受最低工資標準保護。
九、新的最低工資標準公布后,用人單位應貫徹落實哪些工作?
1.用人單位應在最低工資標準發布后10日內將該標準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示。
2.用人單位工資未符合新的最低工資標準要求的,應及時作出調整計劃,確保支付5月份及以后的工資時符合新的最低工資標準要求。
3.用人單位在調整工資標準和工資結構時,應堅持合法、合理的原則,向勞動者做好解釋說明工作,加強溝通協商,避免影響勞資關系的和諧穩定。
4.用人單位應該根據勞動力市場用工需求情況,在切實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面向勞動力市場,參照本市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做好薪酬結構調整,使工資向勞動力市場回歸,以提高自身用工的市場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