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待遇是指職工因工發生暫時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損害的一種補救和補償,其作用是使傷殘者的醫療、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遺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工傷保險待遇的高低,項目的多少,取決于國家或該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人們的社會生活水平。
1月1日起,河北省工傷待遇將執行新標準,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再度提高。其中,傷殘津貼最低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供養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至少增加100元。
日前,省人社廳、省財政廳聯合下發《關于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調整范圍為12月31日前享受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其供養親屬。
據介紹,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根據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一級傷殘260元,二級傷殘240元,三級傷殘220元,四級傷殘200元。調整后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統一調整到本地最低工資標準。
對于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級傷殘職工,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增加傷殘津貼,五級每人每月增加額不得低于180元,六級每人每月增加額不得低于160元。調整后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統一調整到本地最低工資標準。
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生活護理費按照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確定,即完全生活自理障礙的護理費為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礙的護理費為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自理障礙的護理費為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原統籌地區2013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當地標準執行。
記者還了解到,此次調整所需費用,已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用人單位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在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的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用人單位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以及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五級、六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由工傷人員現所在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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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醫療期間享受如下待遇:
① 工傷職工符合規定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等醫療費用全額報銷。
② 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的,由單位按照省內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準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住宿費用由單位按照職工因工出差標準報銷。
③ 工傷職工在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由單位按月發給工傷津貼,標準相當于工傷職工受傷前的本人工資。
職工工傷或患職業病評定傷殘等級后,享受以下待遇;
①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退出生產(工作)崗位,并享受以下待遇: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傷殘職工本人工資計發,分別為:24個月、22個月、20個月、18個月的標準。 同時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分別為傷殘職工本人工資的90%、85%、80%、75%.評上護理依賴等級者,按月發給護理費,標準按完全、大部分、部分護理依賴三個等級,分別為當地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完全護理依賴者中特別嚴重的按60%發給。 易地安家的,由所在單位一次性發給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的安家補助費,途中所需車船費、住宿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均由所在單位按照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② 傷殘等級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原則上由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并享受以下待遇: 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分別為傷殘職工本人工資16個月、14個月、12個月、10個月、8個月、6個月的標準。 傷殘程度被評為五至六級且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經本人同意,可以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由單位辦理因工致殘內退手續,并按月發給相當于本人工資70%的傷殘撫恤金。在此期間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直至符合退休條件時,按照規定辦理退休。
傷殘程度被評為七級至十級,職工本人愿意自謀職業并經單位同意的,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合同后本人愿意另行擇業的,可以由單位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或者傷殘回鄉安置費。標準分別為20個月、18個月、12個月、6個月,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傷殘程度被評為七級至十級的,在勞動合同期內,單位確實難以安排適當工作、職工本人又不愿意自謀職業的,由單位根據傷殘等級分別按月發給相當于職工本人工資60%、50%、40%、30%的生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