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北京市企業職工病假事假期間工資待遇問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如下:
第一、病假:
1、病假的醫療期。
按照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的規定,企業職工患病,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按照勞動部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的解釋,以及北京市勞動局關于轉發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病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的通知(京勞險發(1995)109號)的規定,醫療期的具體計算方法是:自職工病休之日起開始計算,在規定的時間內累計病休時間達到規定醫療期時限的視為醫療期滿。連續病休的,其節假日按病休日計算。
2、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規定,勞動者患病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二、事假: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規定,勞動者在事假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資。
北京最低工資標準2015是多少?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昨日發布信息,集中上調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和福利養老金、工傷保險定期待遇、企業最低工資標準與失業保險金等六項社會保障待遇標準,六項標準調整后將惠及本市314.2萬人。
企業最低工資標準
上調160元
根據中央“努力實現居民收入增長和經濟發展同步、勞動報酬增長和勞動生產率提高同步,低收入者收入明顯增加”的精神,將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由目前的每月1560元調整為1720元,增加160元,增幅為10.3%。
同時,相應提高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最低工資標準,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每小時16.9元提高到每小時18.7元;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法定節假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每小時40.8元提高到每小時45元。
此項調整自4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