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天津市月最低工資標準提高至1850元。作為上調后第一個小長假,清明節加班工資怎么算?加班工資標準是否有所調整?記者了解到,4月5日清明節當天加班的,單位應按照不得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隨著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加班工資最低標準也相應提高,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最低不少于255.2元/日。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清明節安排為4月5日放假,4月6日(星期一)補休。也就是說,4月5日清明節為法定假日,4月4日、6日為兩天公休。根據相關法規,用人單位在4月5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4月4日、6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選擇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按照加班費計算方法,日工資按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折算,即: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200%。值得注意的是,從今年4月1日起,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850元。這意味著,4月5日當天加班的,加班工資至少為255.2元。如果三天都加班,不調休,加班工資至少為595.4元。
如果勞動者的加班工資被克扣,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反映,或通過撥打電話12333進行舉報。
一、加班費的概念:
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對勞動者而言,加班費是一種補償,因為其付出了過量的勞動;對于用人單位而言,支付加班費能夠有效地抑制用人單位隨意地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情況下應當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即加班費。
二、加班費的支付標準: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加班費的標準是: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