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是保障勞動者工資權、落實收入分配政策的重要舉措。但從實際情況看,不少單位和勞動者對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切含義還不夠理解,有些地方將最低工資標準當做最低工資來發放。
按照規定,像是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對勞動者進行培訓的費用;按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定發給勞動者的費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著裝等);按國家住房制度改革規定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醫療衛生費、喪葬撫恤救濟金、探親路費、計劃生育補貼、生活困難補助、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均不包含在最低工資標準中。
此外,用人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以及通過補貼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包含在最低工資標準之內。《通知》還要求,勞動者如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相關規定
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是我國一項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
《最低工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已于2003年12月30日頒布。
據了解,《最低工資規定》規定,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各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要調整一次。
一、最低工資標準是少數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連續3個月以上不能正常發放工資的),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將最低工資作為正常的工資支付標準。
二、用人單位需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應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勞動保障部門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要納入重點監控范圍,加強跟蹤檢查,切實維護勞動者基本勞動報酬權益。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恢復正常后,應及時恢復或提高工資標準。
三、勞動者在試用、見習、熟練或學徒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勞動關系事實已經成立,適用最低工資規定。
四、勞動者法定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和產假、哺乳假等假期,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利,應視為提供正常勞動,適用最低工資規定。
五、國家、省對相關勞動定額標準有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勞動定額標準計算勞動者工資。暫時沒有相關勞動定額標準的,用人單位必須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并據此確定基本計件單價和超額計件單價。基本計件單價應根據法定工作時間內絕大多數勞動者能夠完成的正常勞動量確定。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按基本計件單價計算的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六、下列各項在最低工資標準以外,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
(一)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加點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的勞動者應當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對勞動者進行培訓的費用;按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定發給勞動者的費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單位自身規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著裝等);按國家住房制度改革規定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醫療衛生費、喪葬撫恤救濟金、探親路費、計劃生育補貼、生活困難補助、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等。
七、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以及通過補貼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