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加班費規定是如何解釋的?下面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超出了標準工作時間,或者休息日、法定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都視為加班。按照《勞動法》規定,凡是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加班的,不管該單位是實行計時工資制度還是計件工資制度,都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加班工資。但也有一些不視為加班或者加班可以不支付加班費的情況,比如休息日加班安排了補休的,勞動者沒有完成工作自愿延長工作時間的,或者采用不定時制度的用人單位的高層人員加班(須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
隨著《勞動法》的普及,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加班須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這種觀念也來也深入民心。但是,在以何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準,以及如何計算的問題上,一些朋友就不是很清楚了,下面談談如何正確計算加班費。
1、什么是加班工資?
加班工資是勞動者在法定正常工作時間之外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所應得的工資。
2、加班工資的計算標準是多少?
根據《勞動法》及其相關規定,企業安排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員工本人標準工資或者計件工資的150%支付;在休息日工作的,為200%支付;法定休假日的為300%支付。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的員工,在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員工實際工作時間達到正常工作時間后,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工作的,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按照 150%支付加班工資。
這里的150%包括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的平時和法定休假日的延長工作時間內的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即使是實行的綜合計算工時制度,也應該按照300%的標準計發加班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不適用加班費的規定。但在法定節假日上班的同樣要支付300%的加班工資。
加班是要給付加班費的,國家規定加班費標準如下:
在法定節假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并不得以調休、補休替代。
在休息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調休或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如果單位未向員工明確調休或補休時間,員工皆有權要求兩倍工資報酬。
在工作時延長勞動時間的,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是違法的。
加班費標準的相關知識:
2.加班、加點費習慣稱加班費
加班工資倍數與時間計算: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一)8小時外加點:根據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币虼耍绻才艅趧诱咴诿刻8小時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150%的工資;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200%的工資
(四)計件工資時的加班加點: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五)綜合計算工時的加點:依據我國勞動與社會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頒發的《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币虼耍瑢嵭芯C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數超過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時間超過167.4小時的,應該視為加點,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150%的工資。
每月制度工作天數(即月平均工作天數)明確規定為20.92天,月平均工作時間為167.4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