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如何改革?事業單位退休工資如何改革?下面為大家整理了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據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細則文件已由人社部和財政部共同推出,文件要求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下稱《決定》),并對部分群眾關心政策進行了解釋。
機關事業單位延遲退休人員需繼續參保
人社部與財政部聯合文件指出,改革后,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干部管理權限,經批準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但其中少數人員年滿70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中人”過渡政策已統一
此次,人社部還專門針對“中人”過渡問題進行了解讀,表示全國將實行統一的過渡辦法。對于10月1日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的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底限高。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激發待遇低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10月1日至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1月1日至12月31日)發放20%,以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門的100%。過渡期結束后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各地視同繳費年限要規范
人社部還表示,改革后對于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其改革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照有關規定計發待遇,改革前個人繳費本息,劃轉至改革后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本人退休時,該部分本息不計入新老辦法標準對比范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對于目前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要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后,仍需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事業單位退休工資改革最新消息:
一、12月31日前,經批準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含機關、財政全額供款和差額供款事業單位中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計發辦法和調整政策的勞動合同制工人),自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低于統籌范圍內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員(不包括高級專業技術人員、軍隊轉業干部、原工商業者),在按繳費年限調整養老金的基礎上,再按下述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員調整后的基本養老金不超過2773元/月。
四、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條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退休人員再按下列絕對額調整基本養老金: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月養老金低于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月養老金在2513元及其以上,低于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養老金在3500元及其以上,低于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養老金在450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五、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并在退休前被單位聘用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按相應管理權限批準的高級政工師及勞動部門批準的高級技師,在按本通知第二條和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級同等待遇的高級工程師,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為正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上述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職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六、按照《*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人發[2002]82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干部生活困難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3]29號)精神,退休的軍隊轉業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條、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
七、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戰部、財政部、民政部《關于進一步解決原工商業者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9號)精神,原工商業者按本通知第二條、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職的原工商業者)。
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按原勞動人事部《關于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享受原標準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