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上海市財政局《關于印發<上海市其他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的指導意見和若干具體問題處理辦法﹥的通知》(滬人社資發【2011】62號)和崇人社【2012】98號關于印發《崇明縣其他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辦法》的文件精神,結合新村鄉事業單位實際,制定績效工資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原則
(一)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實踐科學發展觀,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11】37號),堅持以人為本,以實施績效工資分配為契機,建立科學的績效考核機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學有效的分配激勵機制,充分調動事業單位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公益服務水平,促進我鄉事業單位持續健康發展。
(二)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堅持水平核定、總量控制的原則,堅持按勞分配、優績優酬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科學合理的原則,向一線工作崗位傾斜、向有實質貢獻的人員傾斜。
二、實施范圍和時間
(一)按國家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本鄉事業單位在編在冊正式在崗的正式工作人員,從2010年1月1日起實施績效工資制度。崗位變動人員從崗位變動下月起執行新崗位績效工資,調動人員和退休人員按實際工作時間兌現績效工資。
(二)2009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辦理退休手續和已到達或超過退休年齡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經批準辦理延長退休手續的人員除外)不列入實施范圍,按照退休人員待遇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原津貼補貼項目、標準的處理
根據國家規定,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同清理規范津貼補貼結合進行。除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項目外,其他津貼補貼一律取消。
(一)原國家規定的年終一次性獎金以及原工資構成津貼比例按國家規定高出30%的部分納入績效工資總量,不再另行發放。
(二)原本市規定的事業單位津補貼項目,包括地方職務(崗位)津貼、醫保補貼、地方生活津貼、八類地區補貼、物價補貼、伙食補貼、中夜班津貼、住房提租補貼、夏令補貼、增收節支獎、節編獎、書報費、年終一次性獎金中的地方職務(崗位)津貼部分以及本區和單位自行發放的津貼補貼等項目予以取消,其標準歸并納入績效工資總量。
(三)國家規定發放的上下班交通費補貼、糧油補貼以及本市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赴云南扶貧補貼、選派干部赴西藏等省市補貼等項目和標準繼續保留,不納入績效工資總量。
四、績效工資的分配
根據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財政核定的鄉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統籌分配事業單位人員績效工資。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額內,主管部門可視具體情況提取部分額度統籌使用,用于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績效工資發放,對考核優秀單位的獎勵等。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由崗位津貼、工作量津貼和績效獎勵三部分組成,其中崗位津貼、工作量津貼為基礎性績效工資,占總量的60%;績效獎勵占總量的40%。
(一)基礎性績效工資分配方法
1、崗位津貼:主要體現工作人員工作年限和崗位職責,全市統一標準,依據所聘崗位和工作年限,對照專技、管理、工勤等三類崗位對應標準(附件1),崗位津貼按月發放。在兩類崗位上任職的人員,按其國家崗位工資對應的崗位,執行相應的崗位津貼標準,原則上就高不就低。新參加工作的大學本科以下畢業生(含獲得雙學士學位的本科生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見習期間按其所在崗位系列最低檔崗位津貼標準的60%執行;獲得博士、碩士學位的畢業生,見習期間按其所在崗位系列最低檔崗位津貼標準的70%執行。其他新聘人員,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按其聘任崗位,比照同等條件人員崗位津貼標準執行。
2、工作量津貼:主要體現工作人員的工作量多少、工作強度、責任大小和難易程度,認定工作量津貼。結合本鄉實際,各單位原則上不拉差距。各單位在分管領導的主持下平衡工作量,在保質保量完成本單位、本崗位工作的基礎上,發放本鄉單位標準工作量津貼。工作量津貼按月發放。工作量津貼金額=工作量津貼標準×發放系數。
事業單位月工作量津貼標準的計算公式:
月工作量津貼= ÷12
在基礎性工資總量(60%)扣除崗位津貼后的余額為工作量津貼的總量。工作量津貼暫定標準為1000元/月,工作人員按照職務職級職稱完成單位核定的基本工作量給予一定的工作量津貼系數,單位正職基礎系數1.2、副職1.1、助理1.05、一般人員1。
各單位在編不在崗人員(混崗人員除外),不享受工作量津貼。新進人員、年內退休人員、年內調離本單位人員,按實際工作月發放工作量津貼。各事業單位可根據各類崗位的職責和工作量制訂該單位具體分配方案。
(二)績效獎勵的分配
績效獎勵(占總額的40%):主要體現工作人員實際貢獻等因素,與其工作和年度考核結果相掛鉤。年度考核重點考核工作實績,根據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的考評情況分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績效獎勵總量扣除先進單位、個人獎勵等相關獎勵發放額后,測算核定出績效獎勵基準額,對應績效獎勵系數發放。績效獎勵系數按照下列方案執行:單位正職基礎系數1.2、副職1.1、助理1.05、一般人員1。
事業單位績效獎勵標準的計算公式:
事業單位績效獎勵年標準=
相關獎勵內容為以下六項:
1、單位獲得市級榮譽稱號,按等級獎勵單位,獎金由單位工作人員均分。
獎勵標準:
級別 | 市委市政府或 國家級條線 | 縣委縣政府或 市級條線 | 鄉黨委政府或 縣級條線 |
金額 | 5000元 | 3000元 | 2000 |
2、個人獲得市縣級以上榮譽稱號,按等級獎勵個人。
獎勵標準:
級別 | 市委市政府或 國家級條線 | 縣委縣政府或 市級條線 | 鄉黨委政府或 縣級條線 |
金額 | 2000元 | 1000元 | 500 |
注:獎勵級別、獎勵單位不能清晰明辨,由黨政班子會議討論決定。
3、各類各級獎勵標準如有上級明文規定的,按文件執行,如上級已給予了現金獎勵,上兩項獎勵標準則減半。
4、各類重大工作、重大活動參與獎,由黨政班子視情況討論決定。
5、臨時性、突擊性加班,由分管領導提請主要領導同意,并報黨群辦備案,作為年終津貼發放的依據。
6、年度考核優秀記功獎300元,記大功獎500元。
7、不得全額享受績效獎勵的情況:
(1)因違法違紀行為受國家機關處理或其他有關規定停發工資的;
(2)被解除聘用合同的;
(3)借調到鄉外工作的人員,原單位不予兌現獎勵性績效工資;
(4)年度考核為基本合格者享受績效獎勵的50%,不合格者或未參加考核的不予享受績效獎勵;
(5)一年內無故曠工累計5個(含5個)工作日以上、事假累計超過30天(含30天)以上或病假超過3個月的(政策規定的法定休假,婚假、喪假、產假時限和工傷治療期間除處)。
8、剔除上述1-6項所有獎勵后的余額,原則上由事業單位在編在冊在崗人員按職級職務相對應系數發放績效獎勵。扣發人員的獎勵性績效工資和經考核兌現后積余部分金額由各單位作為獎勵性績效工資再次分配。
五、相關政策
1、事業單位職工所聘崗位(職務)和工作年限的確定按2006年國家工資制度改革的相關政策口徑執行。
2、在國家規定出臺前,軍隊轉業干部暫按其現聘崗位執行相應的崗位津貼標準。
3、崗位變動的人員,從崗位變動下月起,執行新聘崗位的績效工資。
4、經批準在兩類崗位以上任職的人員,按其國家崗位工資對應的崗位,執行相應的崗位津貼標準。
5、工作人員受行政紀律處分的(開除公職處分除外),崗位津貼全額計發,工作量津貼按實計發;受到取保候審、行政拘留、強制戒毒、強制收容教育等行政處罰以及刑事處罰的,在處罰期間內,停發崗位津貼和工作量津貼;停職審查的,在接受審查期間,暫緩發放崗位津貼的工作量津貼,待審查結束作結論后,再確定如何發放。
6、職工在病假、事假、哺乳假期間,其崗位津貼計發比例,參照國家有關病假、事假、哺乳假期間期間計發基本工資的有關規定執行;工作量津貼按比例按日計發,績效獎勵按比例按日計發。
六、經費保障與財務管理
1、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經費應專款專用,按照財經政策規定,加強會計核算管理。
2、績效工資應以銀行卡形式發放,原則上不得發放現金。
3、單位工會經費、集體福利費和其他專項經費要嚴格按照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使用和核算。
七、組織實施
1、成立新村鄉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制定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工作,并加強對各單位內部考核、獎勵、分配工作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2、堅持民主決策原則,依據國家、本市、本縣有關規定和指導意見,結合本單位實際,研究制定相應的實施方案。實施方案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經討論通過后,報人力資源保障局審核,并在本單位內部公開。
3、堅決維護工資改革的嚴肅性,不得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外自行發放任何津貼補貼或獎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不得違反規定的程序辦法進行分配。鄉黨委將加強監督與檢查加強監督檢查,如有違反規定發放的,一經查實,堅決予以糾正,并進行嚴肅處理。
八、其他
1、本實施辦法從2010年1月1日起實施,已發放的各類津貼補貼,按實結算。
2、本方案在聽取事業單位人員不少于50%的基礎上,經鄉黨政班子集體討論,經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批準后實施。
3、本實施方案由鄉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