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離退休干部享受哪些生活待遇?離退休干部醫療待遇包括哪些?下面為大家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
關于離退休干部生活醫療待遇的有關規定
一、離休干部增發生活補貼(摘自國發[1982]62號)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增發生活補貼:每人2個月工資/年。
2、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增發生活補貼:每人1.5個月工資/年。
3、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增發生活補貼:每人1個月工資/年。
二、離休干部特需經費(摘自中組部、人事部、財政部、勞動部4部委人字[2002]51號)
1、離休干部的特需經費標準,按每人每年500元,作為特需經費列入預算,統一掌握使用。
2、特需經費主要用于解決離休干部的特殊困難和必要活動經費開支,不得平均發給個人或挪作他用。
三、離休干部交通費標準(摘自組通字[1992]17號)
1、正部級離休干部,每人100元/月。
2、副部級(不含只享受副部住房、醫療待遇的)離休干部,每人70元/月。
3、司局級(含待遇)離休干部,每人50元/月。
4、處級(含待遇)離休干部,每人30元/月。
5、科及以下離休干部,每人20元/月。
四、在京部長級干部宿舍自雇服務人員費用補貼標準(摘自國管財字[2003]292號)
1、享受該項補貼人員為:自雇服務人員的正部長級干部;65歲以上的副部長級干部(含享受副部長級單項待遇干部)。
2、在京部長級干部宿舍自雇服務人員的,費用補貼標準:正部級每人1600元/月;副部級800元/月。
五、離休干部護理費(摘自人發[1998]57號、組通字[2005]31號)
第一、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和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干部由原來每人100元/月調整為每人200元/月。原已發放自雇費的離休干部,不再重復享受。該項經費由國家財政開支。
六、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摘自國管財字[1998]182號、國管理財字[2005]40號、京組通[2004]37號)
1、中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去逝后遺屬家住城市(郊縣為城市戶口的)月人均收入不足200元的,補到200元/月。
2、去世的離休干部無工作配偶生活困難補助:(1)去世的離休干部配偶無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難補助每人330元/月;(1)去世的離休干部配偶無工作、無子女的生活困難補助每人495元/月。
七、關于公費醫療離退休人員就醫管理(摘自京醫保[2005]29號)
1、可選擇倆所醫院就醫,一所為單位確定的合同醫院,另一所為本人選擇的就近醫院。并按規定報銷門診、急診和住院的醫療費。
2、在京中央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由單位備案。
離休干部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離休干部應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離休費、生活補貼、住房、用車、醫療保健、護理費等方面。《國務院關于老干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指出,干部離休后,原標準工資(含保留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其他各項生活待遇都與所在地區同級在職干部一樣對待,并切實給予保證。醫療、住房、用車、生活品供應等方面,應當優先照顧。這是黨和國家對離休干部生活待遇的總的政策規定。
離休干部“生活待遇還要略為從優”,主要是指哪些方面?
離休干部生活待遇略為從優,主要是指:
(1)老干部離休后原標準工資(含保留工資)照發,非生產性的福利待遇不變。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離休前標準工資,每年增發兩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離休前標準工資,每年增發一個半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離休前標準工資,每年增發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
(2)在住房、醫療、用車等方面,適當給予優先照顧,可以參加由單位按有關規定組織的健康休養和參觀工農業生產建設項目等活動。
(3)離休干部由于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的,可酌情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補助費。需購置病殘工具而本人又有困難的,可酌情給予補助。
(4)離休干部除繼續享受國家規定的探親待遇外,還可報銷一次探視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車船費。
(5)行政十四級、十八級干部及標準工資額高于行政十四級、十八級的非行政級干部,他們離休后,可以分別享受副司局級和副處級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