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休干部的住房待遇是如何規定的?離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如何?離休干部住房待遇好嗎?
離休干部的住房待遇問題
離休干部住房有困難,就地安置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優先解決。確實無力建房的基層單位,由上級主管部門或房管部門負責解決。跨省安置離休干部的建房,原工作單位將所需建房費劃撥給接受安置地區后,由接受安置地區作為自籌基建項目優先列入地方計劃,并負責籌建、管理。詐騙罪辯護技巧。對到農村安置的,可酌情給予一定數額的建房補助費,補助標準由各省、市、自治區制定。
離休干部的住房標準享受同級在職干部的待遇,在分配住房時,應當給予優先照顧。跨省安置的離休干部的建房問題, 債權。接受安置地區應積極予以落實。
離休干部住房,按家庭同居人口、職務級別分配。債權債務糾紛。原則上在同等條件下,購房須知。比在職干部優先分配,并在住房的條件上給予照顧。
離休干部的住房分配問題
住房租金調整后,對離退休職工、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社會救濟對象和非在職的優撫對象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情況制定減、免、補的具體辦法。
離休干部的住房標準享受同級在職干部的待遇。國發[1983]193號規定:一類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積42—45平方米;二類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積45—50平方米,這兩類住宅適用于一般職工。三類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積60—70平方米,適用于縣處級干部及相當于這一級的知識分子。四類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積80—90平方的高級知識分子。在全國住房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未頒發之前,上述標準暫作為分配控制標準。米,適用于廳、局、地委一級干部和相當于這一級。
離休干部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離休干部應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離休費、生活補貼、住房、用車、醫療保健、護理費等方面。《國務院關于老干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指出,干部離休后,原標準工資(含保留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其他各項生活待遇都與所在地區同級在職干部一樣對待,并切實給予保證。醫療、住房、用車、生活品供應等方面,應當優先照顧。這是黨和國家對離休干部生活待遇的總的政策規定。
離休干部“生活待遇還要略為從優”,主要是指哪些方面?
離休干部生活待遇略為從優,主要是指:
(1)老干部離休后原標準工資(含保留工資)照發,非生產性的福利待遇不變。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離休前標準工資,每年增發兩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離休前標準工資,每年增發一個半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離休前標準工資,每年增發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
(2)在住房、醫療、用車等方面,適當給予優先照顧,可以參加由單位按有關規定組織的健康休養和參觀工農業生產建設項目等活動。
(3)離休干部由于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的,可酌情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補助費。需購置病殘工具而本人又有困難的,可酌情給予補助。
(4)離休干部除繼續享受國家規定的探親待遇外,還可報銷一次探視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車船費。
(5)行政十四級、十八級干部及標準工資額高于行政十四級、十八級的非行政級干部,他們離休后,可以分別享受副司局級和副處級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