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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軍隊退休干部工資待遇發放標準(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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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示:軍隊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標準是多少?軍隊退休干部的生活補助標準是多少?下面為大家搜集整理了關于軍隊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標準的內容,僅供參考。

一、移交政府安置的軍休干部生活待遇標準

(一)離休費

1.離休時離休費:干部本人在職時計發的最后一個月基本工資,軍齡工資、教護齡津貼。

教護齡津貼:1985年7月參加工資制度的軍隊干部,離休退休時享受教齡、護齡津貼的,教齡、護齡津貼從 1986年9月1日起作為計算離休退休費的基數;離休退休時未享受教齡、護齡津貼的,不執行這一規定。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齡、護齡津貼,從1994年1月起,全額計入離休退休費。

2.離休后增加的離休費:1979年起實行,1985年6月底以前離休的干部享受的副食品價格補貼;1985年7月起實行的23元生活補貼費;1988年10月增加的30至40元工資;1989年10月、1991年5月、1992年3月、1992年7月、1992年10月、1993年10月、1997年7月、2001年10月、2003年7月增加的離休費;1994年—2005年每年1月定期增加的離休費。

(二)退休費

1.退休干部: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軍銜(級別)工資和地區津貼,按規定的退休費比例計發;基礎工資、軍齡工資和護教齡津貼,按全額計發。

教護齡津貼:1985年7月參加工資制度的軍隊干部,離休退休時享受教齡、護齡津貼的,教齡、護齡津貼從1986年9月1日起作為計算離休退休費的基數;離休退休時未享受教齡、護齡津貼的,不執行這一規定。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齡、護齡津貼,從1984年1月起,全額計入離休退休費。

2.退休志愿兵(士官):軍銜等級工資和地區津貼,按規定的退休費比例計發;基礎工資和軍齡工資,按全額計發。

二、各項補助補貼標準

1.交通費:從2004年1月起,給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發放交通費。標準:軍隊離休干部每人每月105元(含原來已發的15元),軍隊退休干部每人每月90元。交通費隨離退休費逐月發放。發放交通費后,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個人用車自理。軍隊退休士官(含退休志愿兵)參照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退休干部的規定發給交通費。

2.保留福利補助、保留伙食補貼:軍隊離退休干部從這次工資制度改革起,保留福利補助60元、伙食補貼50元。退休志愿兵保留福利補助25元、伙食補貼35元。

3.軍人職業津貼:從1999年1月起離退休干部各職務(含專業技術)等級軍人職業津貼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180—380元。退休志愿兵軍人職業津貼調整為每人每月180—280元。

4.公勤費:從2004年10月1日起公勤費按規定享受全費標準的,每人每月800元;半費標準的,每人每月400元;全費四分之一標準的,每人每月200元。公勤費和護理費只可享受一種。

5.服裝費: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干部服裝費標準,從2000年10月起每人每月調整為:寒區50元。

6.榮譽金:榮獲一、二級紅星功勛榮譽章者,每月發給30元;榮獲獨立功勛榮譽章者,每月發給25元;榮獲勝利功勛榮譽章者,每月發給20元。隨工資逐月發放。

7.房租補貼:從2004年5月起每人每月房租補貼標準調整為:正軍職(含相當職務等級的專業技術和文職離退休干部,下同)120元,副軍職105元,正師職65元,副師職58元,正團職50元,副團職45元,營職以下40元;六級退休士官45元,五級以下退休士官40元;1955年前后復員無工作的女同志35元,領取定期生活補助費的離退休干部遺屬35元。自購自建住房和維修擴建私房的軍人離休退休干部,不交納住房租金的,不得享受住房補貼。

8.防暑降溫費:軍隊離退休干部每人每年80元,退休志愿兵每人每年40元。

9.軍糧差價補貼: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的食物定量標準為:每人每天糧食550克,黃豆80克,植物油50克。軍糧補貼標準,仍按1999年的標準執行。

10.政府特殊津貼: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干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由國家人事部批準,每人每月100元。

11.護理費: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軍隊離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護理費標準,按公勤費全費標準執行,每人每月800元。

享受條件:

(1)軍隊離休干部中第一、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和抗戰前期參加革命的,以及抗戰后期和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且年滿70周歲的。

(2)副軍職以下離休干部因戰因公傷殘,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或因癱瘓、雙目失明等生活不能自理的。

(3)退休干部因戰因公評為特等、一等殘廢或者因病癱瘓、雙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經醫院證明和組織批準,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發給護理費。

因病“生活不能自理”: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所依據的“生活自理障礙程度”,主要是指傷、病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依賴程度。生活自理范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①進食;②翻身;③大、小便;④穿衣、洗漱;⑤自我移動。上述五項均需護理,為生活不能自理。

審批機關:

移交政府安置前,軍隊離休干部享受護理費由軍隊大單位政治機關批準,軍隊退休干部由軍以上政治機關審批。移交政府安置后,由省級民政部門批準,從批準之月起發給護理費。

報批程序:

軍隊離休干部年滿70周歲享受護理費的,由安置地市以上安置部門審批,報省備案,從年滿70周歲的當月起享受護理費;軍隊離退休干部因病因殘享受護理費的,由本人提出申請,干休所審核,市地以上安置部門審定,報省軍隊離休退休干部服務中心審批,由省批準之月起享受護理費。

軍隊離休干部在生活基本能夠自理后,經醫院證明,由縣級民政部門報請省級民政部門批準,停發護理費,改發公勤補助費。

軍隊退休干部,凡享受護理費的,生活基本能夠自理后,由當地縣屬以上醫療機構證明,經縣以上民政部門提出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批準,停發護理費。

軍隊離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在移交前已享受護理費的,移交后應由管理單位審核其享受護理費條件。特等、一等殘廢軍人,應以移交地方后換發的民政部門發放的《革命傷殘軍人證》為準。因病享受護理費,應以當年所持有的縣以上醫療部門和安置地市以上安置管理部門的認定為準,重新辦理享受護理費審批手續。

從2005年10月1日起,凡生活不能自理的,1953年底前入伍的師職退休干部,經省級民政部門批準,發給護理費,其原享受的150元生活補助費標準停止執行。

12.住院伙食補助費:軍隊離退休干部(含退休志愿兵、退休士官)住院伙食補助費,從2003年1月起,執行二類灶加三類補助,減去個人應交伙食費標準,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離退休干部個人交納住院伙食費標準,仍按現行規定執行(每人每天1.6元)。

13.少數民族補貼:符合有關文件規定精神的少數民族補助予以保留。符合條件的軍隊離休退休干部每人每月1.5元。

14.水電補貼:軍隊離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按照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交納水電費,并從1997年1月起給予水電補貼:每月用水補貼,軍、師職八噸,團以下五噸。每月用電補貼,副軍職14度,師職10度,團職8度,營以下干部6度。安置地政府調整水電費繳費標準時,水電補貼相應調整。

15.電話補貼費:從1997年1月起,給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發放電話補貼費,其月標準為:離休干部10元,退休干部8元。(退休志愿兵、士官無)

16.生活補貼:從1996年10月起軍隊離休退休干部按原職務(含相當職務或專業技術等級)發給生活補貼。每人每月標準為:正軍職至正營職以下205—150元。退休志愿兵每人每月發給生活補貼150元。

17.家庭自行取暖補貼:家庭自行取暖的離休退休干部,按照安置地政府規定的取暖補貼標準,發給個人。

18.地區生活津貼:對部分省市地區生活津貼進行了歸并。

19.53年師職退休干部生活補助費:從1998年5月1日起,1949年10月1日—1953年12月31日期間入伍的師職退休干部發放生活補助費,每人每月100元;年滿70周歲和其他符合享受護理費條件的,每人每月再增發150元,不另發護理費。

發放生活費的范圍

包括已批準退休的1953年底前入伍的師職(局級)以及專業技術四、五、六級(含體育一、二級)干部和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七級干部。

審批辦法

享受100元生活補助費由安置地地區級民政部門審批;年滿70周歲和其他今后符合享受護理費條件的,由省級民政部門審批。

三、安置管理單位集中掌握經費項目

1.取暖費:根據《民政部門關于移交地方軍隊離休干部取暖費的復函》規定,總后勤部規定的取暖費標準,是軍隊各大單位向總部計領取暖費的標準,由單位掌握使用,不是發給個人的標準。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休干部不住營區的由管理單位按照國家對取暖地區的規定執行。目前,財政部仍按中央軍委批轉后勤部《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住宅建設標準的規定》的各職軍官住宅建筑面積標準核撥取暖費。(師職92㎡ 、團職72 ㎡、營以下54㎡ )

2.離休干部特需費:每月42元。特需經費按月計領,由安置管理單位統一掌握,不得發給個人。主要用于解決離休干部的特殊困難和必要的活動經費開支,如:為離休干部購買公用圖書、報刊、資料、文體器材和慰問等開支,不得挪作他用。可以跨年度使用。

3.福利費:按基本離退休費用的2.5%提取,由管理單位統一掌握。主要用于:為活動室和離退休干部訂閱報刊雜志、購買文化體育用品的費用;召開離退休干部小型座談會、表彰會、經驗交流會的費用;經組織批準參加學習和參觀考察的費用,離退休干部參加文化比賽活動的差旅費;其他福利費用。可以跨年度使用。

四、優待撫恤

2004年10月1日執行的國務院頒布《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五十條規定,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的撫恤優待,按照本條例有關現役軍人撫恤優待的規定執行。

(一)一次性撫恤

1.犧牲病故證明書的發放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對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分別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病故證明書》。

發放順序:

(1)有父母(或撫養人)無配偶的,發給父母(或撫養人);(2)有配偶無父母(或撫養人)的,發給配偶;(3)既有父母(或撫養人)又有配偶的,由其自行商定,商量不通的,發給父母(撫養人);(4)沒有父母(或撫養人)、配偶的,按下列順序發給其他親屬:①子女;②兄弟姐妹;(5)無上述親屬的,不發。

2.一次性撫恤金的發放標準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烈士,80個月工資;因公犧牲,40個月工資;病故,20個月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于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在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的基礎上,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1)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5%;

(2)獲得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0%;

(3)立一等功的,增發25%;

(4)立二等功的,增發15%;

(5)立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3.一次性撫恤金的發放對象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一次性撫恤金發給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如果軍人死亡前有遺囑的,應按照遺囑載明的順序發放一次性撫恤金。

4.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項目

一次性撫恤金計發項目為:軍隊離退休干部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軍銜(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軍齡工資以及離退休后直接增加的離退休費;退休志愿兵(士官)軍銜等級工資、基礎工資和軍齡工資以及退休后增加的退休費。離退休干部的地區類別工資、護齡、教齡津貼也計算在內。

(二)特別撫恤金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對生前作出特殊貢獻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除按本條例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外,軍隊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性特別撫恤金。

1988年7月18日《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發布后病故的軍隊離退休干部,凡符合特別撫恤條件的,自文件下發之日起,由其生前所在單位為其遺屬發放相應特別撫恤金。

1.發放特別撫恤金的條件

(1)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英模人物或榮立一等功的人員;

(2)生前在邊防、海島、高原部隊或其他特別艱苦的環境工作及在國防科研中從事國家規定的有害工種連續滿20年,并作出顯著成績者;

(3)生前為師職(含)、專業技術7級(含)以上干部或軍齡(含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滿30年的干部,且事跡突出者。

2.發放特別撫恤金的標準

按發放特別撫恤金的條件順序依次劃分為一、二、三等。其中,一等為15000元、二等為12000元、三等為10000元。同時具備兩種(含)以上條件的,按其較高的一個等級給予撫恤。

(三)喪葬費

軍隊離休干部喪葬費從1989年8月1日起,兵團職以下干部是12個月的工資總額。離休干部計發喪葬費的基數為基本離休費、地區津貼。

從1993年10月起,退休干部喪葬費標準為干部本人生前12個月的退休費。退休志愿兵按照現役志愿兵的規定執行。

喪葬費由軍隊離退休干部管理部門發放。辦理喪事費用,除單位出車、送花圈外,其他費用從喪葬費中支出,辦理完喪事后剩余喪葬費發給遺屬,經費從軍隊離退休干部經費中列支。

(四)犧牲、病故后6個月工資

軍隊離退休干部去世后,從去世的下月起,給其遺屬繼續發6個月的軍隊離退休干部生前離退休費。離休干部的基數為基本離休費、地區津貼、公勤費、交通費、榮譽金,退休干部的基數為基本退休費、地區津貼。軍隊離退休干部遺屬符合享受生活補助費條件的,從第7個月起領取生活補助費。所需經費由軍隊離退休干部管理部門發放,從軍隊離退休干部經費中列支。

此規定軍隊退休干部從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五、探親待遇

從2004年1月1日起,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志愿兵),與父母(含配偶為獨生子女的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其探望父母的時間由每四年一次改為每兩年一次,往返車船費按照現行規定報銷。

干部探親往返途中,從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之間,在車船上過夜6小時以上的,準予購買火車硬席臥鋪票或輪船三等艙票。乘坐使用空調設備的火車時,另外加收的空調費準予報銷。白天乘坐輪船時,準予購買四等艙位票或比統艙高一等艙位票。對于無直達車次,必須中轉并在中轉地點住宿的,每中轉一次,可憑據報銷一天普通房間床位的住宿費。

六、軍隊離休退休干部遺屬定期生活補助

(一)、軍隊離休干部遺屬定期生活補助

自2005年1月1日起,離休干部無固定工資收入遺孀的定期生活補助費標準調整為:離休干部生前職務級別為團職(含相當職務級別,下同)以下的每人每月600元。

離休干部遺屬中,未滿16歲或已滿16歲仍在校讀書或因殘疾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和經批準投靠離休干部生活的無固定收入且喪失勞動能力的父母,其生活補助費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350元。

(二)、軍隊退休干部遺屬生活補助

1.自2005年1月1日起,退休干部無固定工資收入遺屬,符合《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在領取定期撫恤金后,參照離休干部遺屬生活補助標準給予適當補助。

軍隊退休干部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遺屬,向戶口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申請辦理定期撫恤金手續,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享受當地規定的定期撫恤金標準。在領取定期撫恤金后,服務管理機構參照離休干部遺屬標準給予適當補助。

2.軍隊退休干部遺屬享受定期撫恤金的條件:

《軍人撫恤優待條件》第十五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發給定期撫恤金:

(一)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者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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