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國務院實施農村義務教育保障機制以來,農村中小學在公用經費、免除雜費、免課本費以寄宿生補助費、建立危房改造長效機制等方面,都建立起了責任明確的“中央和地方分項目、按比例分擔的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而對于農村中小學教師工資只是籠統地提到:“中央繼續按照現行體制,對中西部及東部部分地區農村中小學教師工資經費給予支持。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大對本行政區域內財力薄弱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確保農村中小學教師工資按照國家標準按時足額發放。”由于省級政府對于財力薄弱的地區如何進行財政轉移支付、按照什么項目、什么標準保障農村中小學教師的工資并沒有建立起明確的責任分擔機制,以至于到了各地,特別是各縣(市區)能發多少就發多少,致使各地農村中小學教師工資待遇保障水平、保障力度差距很大。
據了解,國務院實施農村義務教育保障機制以來,農村中小學在公用經費、免除雜費、免課本費以寄宿生補助費、建立危房改造長效機制等方面,都建立起了責任明確的“中央和地方分項目、按比例分擔的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而對于農村中小學教師工資只是籠統地提到:“中央繼續按照現行體制,對中西部及東部部分地區農村中小學教師工資經費給予支持。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大對本行政區域內財力薄弱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確保農村中小學教師工資按照國家標準按時足額發放。”由于省級政府對于財力薄弱的地區如何進行財政轉移支付、按照什么項目、什么標準保障農村中小學教師的工資并沒有建立起明確的責任分擔機制,以至于到了各地,特別是各縣(市區)能發多少就發多少,致使各地農村中小學教師工資待遇保障水平、保障力度差距很大。
調查顯示,目前全國一些地區農村教師工薪收入較低、分配機制欠妥、構成缺乏科學性的現象大量存在。尤其是農村教學點代課教師,各地發放工資標準不一,隨意性大,有的甚至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姚愛興委員在調查中發現,由于國家對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績效工資總體水平及其基本標準沒有明確規定,在“以縣為主”的經費投入及保障機制下,各地差別很大。而財政支付能力不足的縣,農村教師的津補貼從績效工資當中出,對農村教師傾斜的分配導向并沒有落到實處,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分配沒能體現對農村教師的補償與激勵,因此,農村教師總是千方百計想調入城市,而年輕的又不遠到農村任教,長此下去,農村教師隊伍后繼乏人,質量難以保證。為此,姚愛興委員提出六點建議:一是,從國家制度層面對義務教育階段農村教師工資、津貼待遇等作出統一規定,規定農村教師最低工資標準,并建立問責機制。二是,明確由財政單列支出農村教師津補貼。進一步明確津補貼政策的實施范圍、實施對象、發放標準、類別與分檔、經費來源與保障等實施細則,形成農村教師津補貼政策的實施細則和相關配套措施,切實解決農村艱苦地區吸引和留住優秀教師的問題。三是,大幅度增加農村教師崗位津貼。增加農村教師任教津貼,可將農村教師任教津貼提高到工薪總額的20%-30%。發放依據應考慮距離和職稱兩個維度。按任教學校至縣城距離遠近和任教教師職稱高低依次遞增設定,然后依7:3比例加權核定。距離權重為70%,表示農村教師任教學校的地域差異;職稱權重為30%,表示農村任教人員間的差異。對退休教師按其在農村任教教齡10年、20年、30年計算,分別享受額度的15%、30%、50%。四是,增加農村教師交通補貼。盡快設立農村教師交通津貼制度。以距離縣城遠近公里數的班車費用為依據,制定統一的發放額度。以每學年實際在校任教月數為依據,按每月往返4次,統一包干一次性發放。
五是,增加農村教師周轉房和公寓房。鼓勵發展多元化的農村教師住房供給體系。一方面,主要由政府建設具有宿舍(公寓)性質的教師住校周轉房和公寓房,教師工作調動隨即搬離。結合當地城鎮建設規劃,在縣城或交通便捷的重點鎮集中建設教師住宅區。免收土地、建設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押金,對工程質量監督等服務性收費給予減收;無償提供或低價劃撥鄉村教職工住房建設用地。為農村教師建設一定數量的經濟適用房、廉租房、限價房和集資房;同時,鼓勵單位或個人投資在校園內和校園附近建房向教師出租,由財政給予教師一定的住房補貼。
六是,加強督查。我國早在1994年1月1日實施的教師法第二十五條就明確規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微博]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2012年發布的《關于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再次要求“依法保證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因此,建議定期或不定期加強對相關政策執行情況的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