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單位)支付的最低金額的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特殊工作環境、特殊條件下的津貼,最低工資也不包括勞動者保險、福利待遇和各種非貨幣的收入,最低工資應以法定貨幣按時支付。
最低工資一般由一個國家或地區通過立法制定。在國外,除了政府可以制定最低工資之外,某些行業的組織也可以自行制定該行業的最低工資。最低工資可以用月薪制定,也可以用每小時的時薪制定。最低工資的制定反映了監管機構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在國外,最低工資是政府對勞動市場的正當干預。
西藏現行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200元、1150元調整為每月140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現行的11元、10.5元調整為13元。
自治區主席洛桑江村主持召開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決定調整西藏最低工資標準,新增購買3000個公益性崗位;研究申請救助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等工作。
會議認為,實現最低工資標準與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同步增長,使廣大勞動者共享改革發展的成果,是維護勞動者基本勞動報酬的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的必然要求,適當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是必要的。會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和《西藏自治區最低工資規定》有關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將現行月最低工資標準1200元、1150元調整為每月1400元;將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現行的11元、10.5元,調整為13元。
會議認為,公益性崗位是一項保障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及其基本生活的一項重大民生政策,2006年以來,自治區人民政府先后分五批購買了27000個公益性崗位實施就業援助,切實保障和改善了就業困難群體的基本生活,對有效緩解我區就業壓力、促進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會議決定,根據實際需要,新增購買3000個公益性崗位,使西藏公益性崗位總量達到3萬個。會議強調,要按照《西藏自治區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辦法》要求,切實加強公益性崗位的規范管理,進一步加大對公益性崗位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嚴格落實準入審核制度,健全退出機制,管好用好現有指標,及時清退不符合就業困難條件人員、清查空崗虛崗,循環使用好現有指標,確保將有限的公益性崗位指標真正用于幫扶新增零就業家庭等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
會議認為,近年來國家和自治區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社會救助政策,對于改善低收入家庭生活,完善社會救助體系發揮了重要作用,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對于切實發揮社會救助保障制度作用、實現社會救助制度的公開公平公正產生了積極的作用。會議討論通過了《西藏自治區申請救助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試行)》,對不斷健全、完善、規范申請救助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保證社會救助制度公正實施,更好地發揮社會救助制度對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作用。
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加班加點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不包括內容和個人按下限繳存住房公積金后,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月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