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多年討論的養老雙軌制改革終于在年初破局,1月14日國務院公布了《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簡稱《決定》)。
《決定》指出,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
山東省政府近日出臺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并設立10年過渡期,以使臨近退休的人員待遇不降低。
山東這次改革涉及的人員包括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改革后將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其中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
山東省提出,改革實施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省或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為合理銜接、平穩過渡,山東省提出,將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按改革后計發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于按改革前退休費計發辦法計發的待遇的,按照原辦法計發的待遇發給基本養老金;按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高于按原辦法計發待遇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頂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