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成首個啟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省份
日前,省政府印發《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意見》自10月1日起實施。我省成為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發布后,首個啟動改革的省份。
《意見》適用于我省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需要說明的是,編制外人員目前大都依法簽訂了勞動合同,要繼續推動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保障其養老保險權益。再就是,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不納入此次改革范圍,繼續按照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發放并調整相關待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廳長韓金峰說。
《意見》規定,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代繳。個人工資超過省或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省或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凡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的工資和津貼補貼項目,均應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精神文明獎等只適用于部分單位工作人員的項目,不納入繳費工資基數。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具體項目,按照與納入統籌的養老保險待遇項目相對應的原則確定。
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意見》還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工作人員退休后,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職業年金的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根據國家規定制定。
改革后的養老金待遇,是大家十分關注的一個問題。《意見》提出,自本意見實施之日起,實行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建立待遇與繳費掛鉤機制,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提高單位和職工參保繳費的積極性。據了解,基本原則是“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人逐步過渡辦法”。
根據國務院統一部署,結合我省經濟發展、物價水平、工資增長等因素,省政府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合理確定調整辦法和調整水平。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