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屆畢業生又開始找工作了,找好工作進入試用期,成為“準職場人”。那么,試用期算不算在合同期內?一般多長時間?其間工資怎么算?今年全國高校畢業生總量創歷史新高,蘇州籍高校畢業生人數約4萬,總量與去年基本持平。這些問題是許多剛走上工作崗位的大學生心中的共同的疑問——
試用期工資標準不能隨意定
今年7月,小李到一家企業應聘,雙方簽訂了1年期勞動合同,試用期2個月,其間月工資1600元;期滿后月工資2500元。小李想知道,試用期工資有沒有什么標準?
12333咨詢員告訴記者,說到試用期工資,許多畢業生的第一反應是“不清楚”。談到試用期工資,總是企業說了算,然后再看應聘者能不能接受,許多學生壓根兒就沒想過,單位開的試用期工資,是不是符合勞動法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勞動者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上述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小李在試用期的工資應當不低于2000元(2500×80%),小李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修訂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
試用期長短究竟誰說了算
小周工作已有兩年時間,當年畢業后進的一家公司,試用期為2個月,期滿后跟公司簽了份半年期合同。“后來才知道,公司跟自己簽訂兩個月試用期合同是不合法的。簽半年期合同,試用期不能超過1個月。”
其實,對于單位新進員工試用期的長短,《勞動合同法》是有明確規定的。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且試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內。
12333咨詢員告訴記者,按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或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咨詢員提醒,許多畢業生可能有“剛出校門,吃點虧沒啥”的心理,其實這是不對的,只有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有一定了解,才能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三期”女職工試用期
能否解除合同
本市某企業人事經理小趙咨詢,“三期”女職工是一類特殊群體,單位在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時,往往是慎之又慎。在試用期內,究竟在哪種情形,才能解除“三期”女職工的勞動合同?
“三期”女職工,是指正處于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勞動合同法》規定,對于處于“三期”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1、2項規定,解除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1、2項規定的這兩種情形,一是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是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崗,仍不能勝任工作。
必須注意的是,法律并不禁止以《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依法與“三期”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12333咨詢員告訴記者,按規定,試用期內,“三期”女職工出現“不能勝任工作”情形時,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如果“三期”女職工在試用期內出現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紀、嚴重失職等情形時,用人單位可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不需提前30天通知,也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