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我市日前發布有關文件,明確從5月1日起調整全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及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工資標準,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由1130元/月調高到1350元/月,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由11.1元/小時調高到13.3元/小時。
據悉,我市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包含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費用)。這里所稱的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記者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了解到,企業與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中依法約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約定的工資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資標準。有條件的企業可通過簽訂工資集體協議,在新標準基礎上適當提高本單位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企業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如果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由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并可責令其按所欠工資的1倍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