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離石區人社局根據省市相關文件精神,從4月1日起,該區月最低工資由2013年的1190元調整為1350元,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7.8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5.0元。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加班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行車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即使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食宿,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也不應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最低工資規定適用于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包括農民工)。
及時合理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對于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縮小收入分配差距,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實現社會和諧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隨著最低工資標準制度的不斷發展,它的不可替代作用也越來越明顯。然而,我省現行的最低工資標準是2013年7月1日調整的,以一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為例,我省與湖北和寧夏并列第22位,排名比較靠后,與我省整體地位和經濟發展水平不適應。年初至今,在全國除港澳臺之外31個省級行政單位中,有20個省級行政單位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其中17個省級行政單位連續2年進行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按照我國《最低工資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我省兩年期限即將期滿,需及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