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我省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2015)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產業新區管委會: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十二五”期間促進城鎮居民增收的意見》(云發〔2011〕17號)精神,著力提高失業人員的收入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據《云南省失業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最低工資標準及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調整情況。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從1月1日起,提高我省失業保險金標準,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按下表執行
二、各地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人員,要按照新標準確保按時足額發放。
三、調整失業保險金水平所需資金,在各州、市統籌地的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各州、市應按照《云南省失業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加強收支管理,確;鹗罩胶;確有困難,發生基金缺口的州、市,可按照相關規定申請省級調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