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有考生家長提出這些疑問。對于轉專業有需求的考生,一般分為兩類:一是進入大學后,發現所學專業不適合自己,難以學下去,需要轉專業:二是在志愿填報階段,通過選擇一些高校的冷門專業,低分先進名校,再考慮轉專業。本文小編整理了關于山西能源學院轉專業的一些政策規定,內容來自于互聯網,僅供參考!
一、山西能源學院轉專業要求和條件政策
山西能源學院本科學生轉專業工作細則(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營造有利于人才成長的學習環境,使學生有更大的發展空間,按照國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學院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41號令)及《山西能源學院學生管理規定》,制定山西能源學院轉專業工作細則。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有我院學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轉專業條件
第三條本院學生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以提出院內轉專業的申請:
(一)學生具有擬轉入某專業的特長和興趣,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二)休學創業(以休學申請記載為準,并提供相應的創業依據)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
第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考慮轉專業:
(一)某些特定的學科專業,學院派人單獨面試考核接收或提前錄取的學生;
(二)已達到退學程度的學生;
(三)取得學籍后已轉過一次專業者的學生;
(四)休學、保留學籍期間等學籍狀況不正常的學生;
(五)第一學年課程成績有不及格的學生;
(六)其他規定不能轉專業的情形。
第五條下列情況不屬于本辦法適用的轉專業范圍。
(一)學院根據專業改革和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發展變化,需要調整專業時,允許符合條件的學生調整專業;
(二)新生入學復查因身體健康問題不符合錄取專業體檢要求而調整專業的。
(三)學生因身體健康問題不符合專業體檢要求而申請調整專業的。
第三章 轉專業申請時間
第六條根據我院教學實際情況,每年受理一次轉專業申請。轉專業申請時間為在第二學期第十五周。
第四章 辦理程序
第七條教務管理部門參照一年級本科生人數情況,制定全院轉專業學生人數計劃并征求各系部意見。各接收系填寫《系接收轉專業學生計劃表》并制定面試程序,報送教務處審核。
第八條教務處對各系接收轉專業計劃進行審核匯總,向全院公布程序、考核方式及各專業接收轉專業計劃名額。各接收系負責為學生提供專業相關咨詢。
第九條申請轉專業學生填寫《山西能源學院轉專業申請表》,只能報轉一個同等學歷層次同批次專業。在規定時間內交回所在系,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條申請學生所在系對學生申請材料的真實性以及是否存在本辦法所規定的不予轉專業情形進行審核,并將結果轉送接收系。
第十一條接收系按照學院統一規定期限內,對學生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并組織面試考察學生學習情況以及對專業認識。面試成績使用二級制記載,“合格”、“不合格”。待學期期末成績錄入教務系統后,以申請者所有課程加權平均績點排名順序為接收順序。在同等條件下,各接收系需優先考慮接收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學生。預接收轉專業學生名單由接收系黨政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后,填制《轉專業學生資格審核匯總表》,報送教務處審核。
第十二條教務處對接收轉專業學生的材料進行審查匯總,報分管教學院領導審核,經院長辦公會或院長授權的學院專題會議審議通過后在學院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如有異議,教務處將組織相關部門交叉核實,如反映屬實,教務管理部門將依據行為性質、情節輕重及造成后果,采取取消相關學生轉專業資格、責令相關系重新考核以及增補后續人選等處理措施。如有違紀行為,按照相應規定追究責任;公示如無異議,教務處將公示結果報送分管教學院領導審批,正式發文公布。
第十三條轉專業名單一經公布,申請的學生不得申請轉回原專業。轉專業名單公布后,各系、職能部門須做好學生學籍變動、課程改選、成績轉換、教材購置、學生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條新學年第一學期正式開課前,已獲準轉專業的學生到教務處按指定程序辦理轉入學籍、學生證、報到注冊等事宜。
第十五條在規定時間之外,不辦理轉專業手續。
第五章 轉專業組織管理
第十六條原則上各專業申請轉出人數應控制在10%以內,轉入人數應控制在本專業同年級人數的10%以內。
第十七條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必須參加原專業當前學期的期末考試。
第十八條學生轉入新專業后的第一學期,應當按照轉入專業培養方案完成原專業已經獲得學分的申請認定和轉換,不符合轉入專業培養方案專業課程要求的,應轉為公共選修課后才能記入學分。轉專業學分認定和轉換由學生轉入系確認并報教務處審核后,予以承認。各系負責指導和督促學生辦理學分認定和轉換手續。
第十九條凡轉入新專業學習的學生必須按新專業的培養方案完成所有的課程學習和規定的學分。畢業資格和學士學位授予應嚴格按照轉入專業的要求審核。
第二十條轉入新專業學習的學生按新專業學費標準繳納學費。
第六章 程序監督
第二十一條轉專業名額、申請名單、轉入專業人選、選拔排名等轉入專業過程,須進行全院公示,轉專業工作全程受學院紀檢監察部門監督。
第七章 責任與追究
第二十二條申請學生應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于偽造相關申請材料,在轉專業考核中有違反考試紀律或者考試作弊行為、威脅或賄賂轉專業相關經辦人員者,一經查實,取消轉專業資格,涉及違紀和作弊的,按照學院學生處分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申請學生所屬系對學生申請轉專業的資格和材料的真實性負有審核責任并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串通弄虛作假的;
(二)玩忽職守未按規定履行審核職責的;
(三)工作中收受申請人財物或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四)存在其他違規行為。
第二十四條接收系按公布的考核方式、要求和程序對學生進行全面考核,并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違反考核程序的;
(二)徇私舞弊、透漏或泄露考核內容的;
(三)玩忽職守未按規定履行考核職責的;
(四)工作中收受申請人財物或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存在其他違規行為。
第二十五條學院教務管理部門對轉專業工作負有審查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一)玩忽職守未按工作時限或未按規定等履行審查職責的;
(二)對審查過程中發現有學生不符合轉專業條件但隱瞞不報的;
(三)工作中收受申請人財物或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四)存在其他違規行為。
第二十六條學院教務管理部門與相關部門根據其行為的性質、情節及所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采取以下問責措施:
(一)批評教育;
(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三)取消年度評優選先資格;
(四)扣減年度績效;
(五)其他處理措施。
以上措施可以單獨適用或者合并適用。構成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由紀檢監察部門依照國家和學院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未盡事宜及因國家及山西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政策調整而出現相抵觸的情況,則相應予以調整,院長辦公會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二、山西能源學院有哪些專業
專業 | 科類 | 學制 |
普通本科小計 | ||
采礦工程(只招男生) | 理工 | 4年 |
安全工程 | 理工 | 4年 |
測繪工程 | 理工 | 4年 |
財務管理 | 理工 | 4年 |
能源經濟 | 理工 | 4年 |
車輛工程 | 理工 | 4年 |
金融工程 | 理工 | 4年 |
機器人工程 | 理工 | 4年 |
油氣儲運工程 | 理工 | 4年 |
能源化學工程 | 理工 | 4年 |
環保設備工程 | 理工 | 4年 |
資源勘查工程 | 理工 | 4年 |
機械電子工程 | 理工 | 4年 |
化學工程與工藝 | 理工 | 4年 |
城市地下空間工程 | 理工 | 4年 |
地下水科學與工程 | 理工 | 4年 |
能源與動力工程(2A) | 理工 | 4年 |
新能源材料與器件(2A) | 理工 | 4年 |
新能源科學與工程(2A) | 理工 | 4年 |
能源與環境系統工程(2A) | 理工 | 4年 |
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2A) | 理工 | 4年 |
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 | 理工 | 4年 |
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 | 理工 | 4年 |
建筑環境與能源應用工程 | 理工 | 4年 |
財務管理 | 文史 | 4年 |
能源經濟 | 文史 | 4年 |
金融工程 | 文史 | 4年 |
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 | 文史 | 4年 |
專升本小計 | ||
采礦工程(只招男生) | 2年 | |
安全工程 | 2年 | |
財務管理 | 2年 | |
能源經濟 | 2年 | |
測繪工程 | 2年 | |
資源勘查工程 | 2年 | |
化學工程與工藝 | 2年 | |
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 | 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