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轉專業的條件和程序
第一條 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后更能發揮專長者,可允許其轉專業。轉專業的學生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在讀的全日制本科非定向學生,勤奮好學,富有上進心,身體健康;
2.政治表現良好,遵紀守法,在校期間無任何違法違紀行為,未受過任何處分;
3.在轉專業的上一學年中,所修課程考試(查)無不及格現象;
4.在校學習期間從未轉過專業。
第二條 受理時間:
四年制的學生在第二學期進行,五年制的學生在第四學期進行。
第三條 受理程序:
1.各院系填寫由教務處統一印發的“院系接受轉專業學生計劃表”。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對申請轉入學生的要求及考核方式(程序),上報教務處。
2.教務處對各院系接受轉專業計劃名額、考核方式(程序)等進行審核、匯總,報學院領導審批同意后執行。
3.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到所在院系領取“長治醫學院普通本科生轉專業申請表”。按表格規定填寫,院系部負責人審核簽字,匯總后交回教務處。
4.教務處對所有申請轉專業材料進行資格審查并簽署意見后轉送至學生申請轉入專業所在院系。
5.各院系遵照公布的“轉入規定”對申請轉入的學生進行考核、審定,并將擬接受學生名單和審核結果報教務處。
6.教務處對轉專業學生資格審核匯總,并提交院長辦公會議審批后,通知轉出院系。
7.在新學年第一學期第一周內,各院系統一到教務處辦理新轉入學生的學生證,并通知學生持學生證到轉入院系辦理報到注冊手續。
8.各院系的轉專業工作須按照上述程序進行。在規定時間外,不辦理轉專業手續。
第二章 轉專業的組織管理
第四條 在班容量允許的情況下,原則上四年制和五年制(臨床醫學專業除外)轉出轉入本專業的學生人數控制在本專業年級總人數的5%以內,臨床醫學專業控制在2%以內。
第五條 學習年限不同的專業,入學時分屬文、理科的專業,以及入學時屬藝術類和體育類的專業,原則上不能轉換專業。
第六條 學生轉專業后,原已經獲得學分符合轉入專業的教學計劃規定要求的,經教務處審核確認后,予以承認;不符合要求的可作為選修課學分。
第七條 轉專業的學生必須修滿轉入專業教學計劃的全部學分,完成所有教學環節并符合畢業條件的,方可授予轉入專業畢業證書。
第八條 下列情況的轉專業屬特例,不受上述條件限制:
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能在其他專業學習者。
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者。上述學生轉專業,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所在院系提出建議,經接受院系同意,教務處審核,并提交院長辦公會議審批后,轉入新專業學習。
第九條 轉專業的學生收費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條 本管理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一條 本管理規定由教學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