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夜間施工擾民,可以向當地環保部門進行投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第五十六條規定,建筑施工單位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的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根據以上規定,可向當地環保部門投訴。
遇噪音可撥12369
環保部門只負責“工地夜間施工、企事業生產、飲食服務行業”噪音的監管。
“比如說建筑工地上打樁、混泥土攪拌等噪音,確實是由環保部門監管的。”
公安局:
機動車輛、社會生活類、裝修噪音
遇到噪音可撥110
公安部門主要負責:機動車輛、社會生活噪聲、室內裝修等擾民行為。
公安部門主要負責處理以下這些“社會生活類”的噪聲,比如機動車輛未按規定鳴號的;擅自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音響器材,造成社會生活噪聲污染且不聽勸阻的;在已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活動的。又比如在夜間和午間使用電鉆、電鋸、電刨等產生噪聲污染的工具的行為。
其他:
城管局:
可取締占道,從源頭消除噪音
“比如說小販占道經營,旁邊還擺放著高分貝的喇叭,這到底是由誰來處理呢?按照規定這類噪音由公安部門負責。城管部門的職責是對占道經營進行處理,取締這種行為,自然也就取消了噪音源頭。”
港航監督機構:
可以規定船舶禁止行駛及禁止鳴號的地段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