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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全年假期放假安排時間表

思而思學網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國慶節放假調休日期的具體安排通知已經正式發布了。以下是思而學教育網小編為讀者整理的2016放假時間安排:

一、元旦:

1月1日至1月3日調休,放假3天

1月1日(星期五)為國家法定節假日

1月4日(星期一)照常上班。

二、春節:

2月7日至2月13日調休,放假7日。

2月7日(星期日,農歷除夕)、2月8日(星期一,農歷正月初一)、2月9日(星期二,農歷正月初二)為法定節假日

2月6日、2月14日(星期日)公休調至2月11日(星期四),2月12日(星期五)

2月6日(星期六)、2月14(星期日)日照常上班。

三、清明節:

4月3日至5日調休,共3天。

4月4日(星期一,農歷清明當日)為法定節假日

4月3日(星期天)公休,4月2日的公休調至4月5號(星期二)

4月2號、4月6日(星期三)照常上班。

四、五一勞動節:

5月1日至5月3日放假調休,共3天。

5月1日(星期日、“五一”國際勞動節)為法定節假日

4月30日(星期六)公休調至5月2號(星期一)

5月4日(星期三)照常上班。

五、端午節:

6月9日至6月11日放假公休,共3天

6月9日(星期四,農歷端午節當日)為國家法定節假日

6月11日(星期日)公休

6月12日(星期日)公休調至6月10日(星期五)

6月12日(星期日)照常上班。

六、中秋節:

9月15日至9月17日放假,共3天。

9月15日(星期四,農歷中秋節當日)為國家法定節假日

9月17日(星期六)公休

9月18日(星期日)公休調至9月16日(星期五)

9月18日(星期日)照常上班。

七、十一國慶節:

10月1日至10月7日放假,共7天。

10月1日(星期六)、10月2日(星期日)、10月3日(星期一)為國慶節法定節假日

10月8號(星期六)、10月9號(星期天)公休調至10月4號(星期二),10月5號(星期三)

10月8號(星期六)10月9號(星期天)正常上班。

需要節假日旅游的人士,可參照放假安排時間表進行合理安排,使自己的節假日生活過的愉快,便于以更大的熱情投身到工作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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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14號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已經2007年1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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