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刑法修正案九》全文于2015年8月29日通過,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新刑法九的再次減少9個死刑罪名,減少后刑法死刑罪名共46個。新刑法規定收買被拐婦女的、兒童,對被收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實施了18年的嫖宿幼女罪取消,罪行行為以強奸罪論處。下面就由小編在本文就2015刑法修正案九全文進行解讀。
一、減少適用死刑罪名,再減少9個適用死刑的罪名,取消后適用死刑的罪名有46個
刑法修正案九較少的9個死刑罪名分別是: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等。我國現有的死刑共55個,取消這9個后,有46個。
二、嚴懲恐怖主義犯罪,恐怖組織犯罪增加規定財產刑,將多種行為規定為犯罪形式
新刑法做的補充:
1、對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增加規定財產刑。
2、增加規定資助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或者自主恐怖活動培訓的,以及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招募、運送人員的構成犯罪。
3、將為實施恐怖活動而準備兇器或危險品,組織或者積極參加恐怖活動培訓,與境外恐怖活動組織、人員聯系,以及為實施恐怖活動進行策劃或者其他準備等行為明確規定為犯罪;
4、增加規定以制作資料、散發資料、發布信息、當面講授等方式或者通過音頻視頻、信息網絡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暴力活動的犯罪。
5、增加規定利用極端主義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確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會管理等制度實施的犯罪。
6、增加規定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圖書、音頻視頻資料的犯罪。
7、增加規定拒不提供恐怖、極端主義犯罪證據的是犯罪。
8、增加規定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的是犯罪。
三、加強人身權利保護,擴大強制猥褻婦女罪使用范圍,收買婦女兒童一律作犯罪評價
1、修改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擴大適用范圍,同時加大對情節惡劣情形的懲處力度。具體規定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科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中處罰。
2、修改收買被拐的婦女、兒童罪,對于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行為一律作出犯罪評價。收買被拐婦女的、兒童,對被收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收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刪去原來規定的免罰。
3、增加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維護信息網絡安全,進一步加強公民個人信息保護,增加編造和傳播虛假信息犯罪
1、為進一步加強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因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而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規定,擴大犯罪主體的范圍,同時,增加規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是犯罪。
2、針對一些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增加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犯罪證據滅失的,嚴重妨害司法機關追究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3、對實施詐騙、銷售違禁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網站、通訊群組、發布信息的行為,進一步明確規定如何追究刑事責任;針對在網絡空間傳授犯罪方法、幫助他人犯罪的行為多發的情況,增加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媒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4、針對開設“偽基站”等嚴重擾亂無線電秩序,侵犯公民權益的情況,修改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降低構成犯罪門檻,增強可操作性。
5、針對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惡意編造、傳播虛假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情況,增加規定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是犯罪。
6、對單位實施侵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規定了刑事責任。
五、加大懲戒腐敗力度,重大貪污犯罪規定“終身監禁”,嚴格規定行賄罪從寬處罰條件
1、修改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1)不再規定具體數額,F行刑法對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規定了具體數額,這樣規定是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當時懲治貪污受賄犯罪的實際需要和司法機關的要求作出的。從實踐的情況看,規定數額雖然具體明確,但是此類犯罪情節差別很大,情況復雜,單純考慮數額,難以全面反映具體各罪的社會危害性。同時,數額規定過死,有時難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做到罪刑相適應,量刑不統一。
(2)根據各方意見,刪除對貪污受賄犯罪規定的具體數額,原則規定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數額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三種情況,相應規定三擋刑罰,并對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保留適用死刑。具體定罪量刑標準可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掌握,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制定司法解釋予以確定。同時,考慮到反腐斗爭的實際需要,對犯貪污受賄罪,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
2、加大對行賄罪的處罰力度
(1)完善行賄犯罪財產刑的規定,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人身處罰的同時,在經濟上也得不到好處。
(2)進一步嚴格對行賄罪從寬處罰的條件。將“行賄人在被追述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修改為“行賄人在被追述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到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刑罰。
3、嚴格懲治行賄犯罪的法網,增加規定: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其近親屬等關系密切人員行賄的是犯罪。
具體規定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個人行賄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兩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此外,完善了預防性措施規定:對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的,或者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五年內從事相關職業。
六、懲治失信背信行為,增加規定組織考試作弊等犯罪,虛假訴訟嚴重妨害司法的是犯罪
1、修改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犯罪規定,將證件的范圍擴大到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證件;同時將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等證件的行為以及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等證件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2、增加規定組織考試作弊等犯罪。將在國家規定的考試中,組織考生作弊的,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等破壞考試秩序行為規定為犯罪。
3、增加規定虛假訴訟犯罪。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以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嚴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為是犯罪。
七、切實加強社會治理,危險駕駛應追究刑責,危險物品肇事需嚴懲
1、進一步完善懲治擾亂社會秩序犯罪的規定
主要內容有:
(1)修改危險駕駛罪,增加危險駕駛應當追究刑責的情形。具體是,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駕駛速度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處罰: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修改搶奪罪,將多次搶奪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3)將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4)將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處罰后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和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5)修改完善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加大對情節特別嚴重行為的懲治力度,同時對情節較輕的規定相應的刑罰。
2、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完善刑法相關規定
具體是:
(1)將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2)修改擾亂法庭秩序罪,在原規定的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毆打司法工作人員等行為的基礎上,將毆打訴訟參與人以及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3)進一步完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規定,增加一檔刑罰,并增加單位犯罪的規定。
3、針對當前毒品犯罪形勢嚴峻的實際情況和懲治犯罪的需要,對生產、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行為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