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報考天津音樂學院的考生已經拿到通知書了,可是焦急的在家等待天津音樂學院開學入學考試,那么天津音樂學院開學考試考什么內容呢?天津音樂學院新生如何轉專業已經轉專業的申請條件,小編通過網絡收集整理出關于天津音樂學院新生入學考試和入學轉專業申請的相關信息,請仔細閱讀參考。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二條學生一般應完成在本校就讀專業的學業。特殊情況下,對于一、二年級學生,如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轉學更能發揮其專長或有特殊困難需要轉專業的,可提出轉專業申請。原則上一年級可以平級轉,二年級降級轉。
轉專業學生在學期末提出書面申請,學生家長(監護人)簽字同意,經導師和教務工作人員審查后,由轉出系的系主任寫出推薦意見,轉入系系主任寫出接收意見,經教務處審定,上報主管院長批準。相關手續于每學期開學前辦理。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本人簽字同意,必要時可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十三條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十四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四)應予退學的;
(五)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五條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與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商,按轉學條件辦理轉學手續。需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四節 休學與復學
第十六條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在校最長年限(含休學)為六年(作曲、音樂學專業為七年)。
第十七條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由學校批準,可以休學。
(一)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休學:
1.因傷、病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1/2以上者;
2.請假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1/2以上者;
3.在規定的彈性學限內,因某種特殊原因及困難等須暫時中斷學業者;
4.學校認為須休學者。
(二)學生按下列規定辦理休學手續:
學生休學必須以書面形式寫“休學申請書”,經系主任審核,報教務處批準,休學的學生應在接到休學通知之日起兩周內辦完離校手續;
每次休學期限為一年,如連續休學需重新辦理相關手續。學生在校期間最多休學兩次。
第十八條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九條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休學學生患病醫療費按學校與保險公司簽署的理賠規定處理。休學學生戶口不變更。學生在休學期間發生的任何事故由監護人及學生本人負責。
第二十條復學與持續休學
(一)學生休學期滿,應于期滿前的學期末向學校提交復學申請或持續休學申請,經學校審查合格,方可復學;
(二)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向學校提交由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恢復健康可以正常學習(外地學生可寄交),經學校或學校指定醫院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三)休學期間,如有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復學或持續休學資格,予以退學;
(四)休學學生復學后均應降級編入原專業。
第五節 退 學
第二十一條對達到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下達書面警示及至退學處理:
(一)累計不及格課程達到14學分者,由所在系給予書面警示并上報教務處備案;
(二)累計不及格課程超過22學分者,由所在系提出申請,上報教務處批準,給予退學;
(三)在校時間(含休學)超過其學制2年時未完成學業者,給予退學;
(四)休學期滿未提出復學申請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不符合持續休學者,給予退學;
(五)經學校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給予退學;
(六)未經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給予退學;
(七)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者,給予退學;
(八)本人申請退學的,準予退學。
第二十二條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同時報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退學的本、?茖W生,需在五個工作日內辦理退學手續并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所在地省級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沒有聘用單位的,在十個工作日后,學院將學生本人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二十四條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參照本規定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辦理。
第六節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二十五條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二十六條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后按學校的規定可補考、重修或補畢業論文,合格后結業證換發畢業證書。畢業證書中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二十七條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由學校頒發學位證書。
第二十八條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由學校頒發肄業證書。
第二十九條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第三十條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注冊,并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者,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應當予以追回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三十三條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