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項機制”名稱
鼓勵激勵機制、容錯糾錯機制、能上能下機制
二、 “三項機制”內容
“三項機制”分別為《陜西省黨政干部鼓勵激勵辦法(試行)》、《陜西省黨政干部容錯糾錯辦法(試行)》、《陜西省推進省管黨政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辦法(試行)》。
簡單講:實現能者上、錯者容、庸者下。
(一)鼓勵激勵辦法(全文共十一條):
鼓勵依據: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考評、貧困縣扶貧績效考核結果為主要依據,充分運用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平時考核、綜合研判等結果。
主要措施:三種形式:評優評先、考核獎勵、選拔重用。凡是在評優評先中獲得一定榮譽,考核和選拔方面就有相應的獎勵。比如,對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考評前10名的縣(市)和前5名的城區,以省政府的名義授予陜西省縣域經濟社會發展年度“十強縣”和“五強區”稱號。相應的,對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考評第一名和首次進入“十強縣”“五強區”的縣(市、區),各獎勵100萬元;其他“十強縣”“五強區”,以50萬元為基數給予獎勵,較上年每進步或后退1位分別增加或減少10萬元。獎金分配應發放到人。同時,每年結合各項考核結果,按照一定權重,綜合評定出10名優秀縣(市、區)黨政正職,優先提拔使用(貧困縣黨政正職就地提拔)。
解讀:要解決干部干事創業內在動力不足的問題,形成讓能干事、會干事、干成事的干部精神上受鼓舞、物質上得獎勵、政治上有提升的鮮明導向。
特點:多種激勵方式相互作用、互為補充,激勵舉措具體可行,綜合運用我省較為成熟的考核體系,導向清晰,簡明扼要,有效避免重復考核、多頭考核,確保考核的權威和效率。
(二)容錯糾錯辦法(全文共十四條):
干部容錯糾錯機制,是在貫徹落實*“三個區分開來”(把干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要求,對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履職擔當、改革創新過程中,未能實現預期目標或出現偏差失誤,但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勤勉盡責、未謀取私利的,不作負面評價,及時糾錯改正,免除相關責任或從輕減輕處理。
主要情形:11類情形可進行容錯:支持改革探索、推崇創新突破、弘揚擔當負責、鼓勵積極作為。包括在落實黨委、政府決策部署中,出現工作失誤和偏差,但經過民主決策程序,沒有為個人、他人或單位謀取私利,且積極主動消除影響或挽回損失的;在推進改革和體制機制創新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探索性失誤或未達到預期效果的;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確或不可知的因素,在創造性開展工作中出現失誤或造成影響和損失的等11類情形均可以進行容錯。
認定程序:受到問責追責的單位或個人,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部門提出申請;受理機關或部門,對符合容錯情形的開展調查核實;最終作出認定結論并反饋給申請單位或本人,屬于免責的,在一定范圍內公開。被認定容錯的單位和個人,考核、提拔、晉升、評優等不受影響。
澄清保護機制:對查無實據或輕微違紀但不夠追究紀律責任的信訪問題,可以通過談心、召開會議和通報等適當方式,及時澄清事實,消除負面影響;對惡意中傷誣陷他人、干擾改革創新或持續無理上訪造成惡劣影響的,堅決查處,依紀依法追究究責任;核查有關問題時,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充分聽取被反映單位或個人的解釋和說明,客觀公正處理。
解讀:為創新者容錯,就是要引導干部創造性地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對經濟社會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前瞻性的解決思路和措施;為擔當者容錯,就是要引導廣大干部在推動工作落實中主動化解矛盾、勇于承擔責任,在急難險重任務面前敢于迎難而上;為實干者容錯,就是要引導廣大干部立足本職崗位,在經濟發展、民生建設、服務群眾中積極履職、主動作為。讓敢擔當、敢創新的干部沒顧慮、有舞臺。
特點:注重保護干部干事創業積極性,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和操作性。
(三)能上能下辦法(全文共十九條):
下的調整方式: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等,視情節輕重予以確定。
下的情形:分為七個方面。
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如連續兩年被評為一般等次,或者當年被評為較差等次的市(區)、縣(市、區)和省級部門主要負責人。
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考評:如連續兩年退位幅度在前3名的縣(市)和退位幅度最大的城區主要負責人。
扶貧績效考核:如未完成年度減貧計劃任務的市(區)和縣(區)主要負責人。
生態環境工作不力:如對本地區發生的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沒有及時組織處理,或者處置失當造成次生災害的有關黨政領導干部。
安全生產工作不力:如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起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縣(市、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干部。
維穩綜治工作不力:如發生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內發生2起重大群體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縣(市、區)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干部。
黨的建設工作不力:如發生嚴重違規提拔干部問題,或者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不正之風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受到中組部或省委通報批評的市(區)、縣(市、區)、省級部門黨委(黨組)書記和有關領導干部。
解讀:要解決干部干事創業外部壓力不足的問題,形成讓平庸者下、讓失職者下、讓不適者下的鮮明導向。讓平庸者下,就是要對那些渾渾噩噩、碌碌無為,干事勁頭不足、進取意識不強,無過但也無功的干部進行調整;讓失職者下,就是要對那些履職不力、工作滯后,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干部進行調整;讓不適者下,就是要對那些在全面從嚴治黨和經濟發展新常態下不適應、不會為、不善為、不敢為的干部進行調整。讓不適應、不作為的干部受懲戒、讓位子。
特點:目標集中、重點突出、內容具體,7個方面情形最大限度量化,讓干部下得心服口服。
三、榆林貫徹三項機制三個實施辦法
榆林市委貫徹省委“三項機制”,由市紀委、市委組織部牽頭,多部門聯動,起草了《榆林市黨政干部鼓勵激勵實施辦法(試行)》、《榆林市黨政干部容錯糾錯實施辦法(試行)》、《榆林市市管黨政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實施辦法(試行)》,經全方位多層次征求意見,市委常委會討論通過,修改后印發。
(一)榆林市黨政干部鼓勵激勵實施辦法(試行)www.qiantimeigw.com
全文共十二條。鼓勵激勵緊貼實際,突出榆林特色。將省上辦法激勵的依據和范圍由三項增加到八項,強化了我市重點工作導向。特別實施辦法把貧困縣扶貧績效考核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統計監測實現程度考量同時作為重要激勵依據,為我市“兩個率先”的實現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鼓勵激勵措施有力、有效。評優、獎勵、提拔措施直接到人,體現對干部個人的鼓勵激勵;省上規定核發的獎金市上均按1:1配套獎勵,市上另設的獎勵事項,也要發放一定的獎金,同時規定獎金應發放到人;提拔重用措施與干部考核評優結合更加緊密,考核結果應用得到強化,不同的激勵措施得到綜合運用。
(二)榆林市黨政干部容錯糾錯實施辦法(試行)
《實施辦法》共十四條,結合我市實際,從內容和程序上進行了細化,進一步提高了可操作性。確定了要“在我市積極構建‘可以試錯、錯了容錯、及時糾錯、減少犯錯’的體制機制,真正為敢擔當的干部擔當,為敢負責的干部負責,最大限度調動全市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制定目的,明確了容錯政策界限,增加了容錯認定的程序環節,使容錯認定程序工作更趨合理更具操作性。
(三)榆林市市管黨政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實施辦法(試行)
全文共十八條。以省上辦法為基本框架,對重點工作增加了任務要求,對省上宏觀要求作了細化,特別是針對干部自身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干部自身管理“下”情形,新增條目達25條,并規范和細化了操作程序。能“下”的“杠杠”硬,措施明,操作更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