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下午,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去年8月和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兩次審議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條款占1/3。本次全國人大會議對該草案進行三審,這是十二屆全國人大兩年來首次在代表大會層面審議一部法律草案。
立法法是規范國家立法活動的重要法律,其法律層級僅次于憲法,所以也被稱為“管法的法”、“小憲法”。同時,也有人認為立法法是法律的“度量衡”,它的質量直接決定了所有法律的質量。正因如此,制定于2000年的立法法,時隔15年進行首修,倍受關注。究其因,修訂立法法具有顯著意義,意在完善立法體制、突出人大的立法主導權,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完善民眾參與立法的機制等等。
如果說這種表達稍嫌生硬,換一種更接地氣的表述就是,收稅沒那么任性了,因為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明確提出:“稅種的開征、停征和稅收征收管理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規定。地方政府不能再任性限行、限牌了,因為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明確提出:制定地方政府規章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依據,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諸如此類的規定,顯然與我們每個公民息息相關。
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的現實語境中,修訂立法法還有另一層重要內涵,改革與修法同步,讓改革于法有據。正如強調:“凡屬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在整個改革過程中,都要高度重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發揮法治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加強對相關立法工作的協調,確保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立法法的修訂,可更好地引領改革、推動發展,可利于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使改革有序進行,更能為改革保駕護航。
立法必須有人民在場,不能讓人民群眾缺席,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還提出:“法律案有關問題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利益關系重大調整的,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基層和有關群體代表、有關部門、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和有關專家等方面的意見。”這正體現了普通民眾在立法、修法中的參與權、監督權等等。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當民眾發現當地出臺的法規與上位法有沖突,制定的規章損害自身權利,可向人大提出審查建議,不適當的法律法規將被改正或撤銷。此舉不僅可遏制權力任性,遏制部門利益規章化等頑疾,也能提高立法質量。
當然,還應看到此次修訂立法法,我國享有地方立法權的城市將從49個增加到280余個。235個設區市有望新增立法權,地方立法權成倍“擴容”,此舉對地方的改革發展帶來諸多利好,比如為當地通過立法更好地發展提供了便利。同時,也健全立法程序、確保立法有理有據,而不是以規謀權、以規謀私、關門立法。立法法修正案從事前、事中和事后建了4道防線:穩步推進修正案規定、限制地方立法權、必須遵守不抵觸原則、要報批準才能實行,為了避免立法的過多過濫以及有的地方甚至變為長官意志。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修訂立法法,為法治國家鋪就堅實根基,更能不斷實現良法善治。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將在3月15日進行表決,且讓我們拭目以待,并期待有更多驚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