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調動廣大學生主動學習的積極性,更好地貫徹因材施教的原則,尊重學生個性發展,不斷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按照《西南石油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且無第三條所列情形的在籍一年級新生,可按學校規定自愿申請轉專業。
1、遵守校紀校規,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在校期間未受過校紀校規處分;
2、第一學期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所規定課程無未修記錄;
3、所選課程無緩考、不及格或曠考記錄;
4、身體條件符合申請轉入專業的體檢標準要求。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請轉專業。
1、正在休學、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
2、用人單位不同意轉專業的定向生;
3、專科升入本科學習的學生;
4、轉學學生;
5、其他經學校審核不適合轉專業的學生。
第四條 高考文科學生只能轉入文科類(含文理兼收)專業,高考理科學生只能轉入理工科類(含文理兼收)專業。藝術類、體育類專業學生不得跨類轉專業。單獨代碼招生專業的學生只能在單獨招生代碼專業范圍內申請轉專業。
第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最多只能轉一次專業。
第六條 下列情形不受轉專業考核條件和指標限制,可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學院及擬轉入學院同意后報教務處,教務處提出初步意見,報主管校長批準,直接轉專業。
1、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療機構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它專業繼續學習者;
2、因專業緩招或停招,休學期滿的復學學生或保留入學資格一年的復學新生,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3、因其它可查證的特殊困難,確實不適合在原專業繼續學習者;
4、因社會對人才需求變化,學校認定確需調整其專業以適應此種變化者。
第七條 各專業接收轉入人數由學校和學院協商確定。原則上,接收人數不超過該專業年級轉專業前在校生人數的30%。各學院根據當年招生情況及教學實際,提出各專業擬接收轉入人數計劃及轉入限制條件要求,經學校審核批準后,于轉專業報名前向全校公布。
第八條 學生在提出轉專業申請時,可按高考平行志愿模式選擇填報不超過兩個擬轉入專業,學校根據各專業接收人數計劃、學生志愿順序及考核結果,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平行志愿模式確定其是否獲得轉專業資格及轉入專業。
第九條 轉專業程序
1、學校一般于秋季學期第14-15周集中受理學生轉專業申請。申請轉專業的學生應于規定期限內填報并向其所在學院提交《西南石油大學學生轉專業申請表》并交納相應費用,轉出學院按照相關要求進行審查并將申請表匯總后報教務處。
2、教務處根據學生報名情況選擇當學期主要課程的期末考試成績(以卷面成績為準)作為轉專業學生的考核成績(一般選擇4門課程),不再另行舉行轉專業選拔考試。
3、期末考試結束后,教務處根據本辦法第二條的有關規定對申請轉專業學生的資格進行復查,若出現與規定不符的情況,即取消該生的轉專業資格。
4、擬同意轉專業學生名單按下列辦法確定:
(1)高考成績在我校在其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錄取新生中排名前5%,且其第一學期平均學分績點不低于2.50并符合轉入限制條件要求的,不受擬轉入專業接收人數限制(但占用該專業接收總人數指標),直接轉入其第一志愿專業。
(2)學生所填報的第一志愿擬轉入專業的接收人數大于或等于報名擬轉入該專業的學生總人數(含第一志愿及第二志愿)且符合轉入限制條件要求的,直接轉入其第一志愿專業。
(3)對其余申請轉專業學生,學校根據其“考核成績”(按第九條第2款確定,滿分400分)、第一學期“平均學分績點成績”(按“50+學分績點10”折算,滿分100分)確定其轉專業總成績(滿分500分),并根據總成績按平行志愿錄取模式確定轉專業學生名單。
5、擬同意轉專業學生名單經主管校領導審批后于春季學期開學前公布。
6、獲準轉專業的學生按學校的規定及要求辦理轉專業相關手續,凡逾期未辦理者視為自動放棄轉專業資格;獲準轉專業的學生辦理轉專業手續一周后,不得再轉回原專業,只能在轉入專業就讀。
7、在接收總人數不超過該專業年級轉專業前在校生人數30%的前提下,對接收人數未達到30%的專業,由學院決定是否院內轉專業。院內轉專業于學校轉專業結束后、春季學期結束前進行,由學院根據其學科和專業建設情況制定辦法、自主考核,并將轉專業學生名單報教務處備案,未作備案者,轉專業無效。
第十條 轉專業后學籍及教學管理
1、轉專業的學生按轉入專業及年級的學費標準繳納學費,其轉專業前的在校修業時間記入轉入專業的標準學制。
2、轉專業后,學生應按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要求學習。在轉入專業的人才培養方案中,學生未取得學分的課程(包括實踐教學環節)必須補修并獲得相應的學分。轉專業前已取得學分的課程與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規定的相應課程為同層次或高一層次的,轉專業后仍然有效,并按該課程名稱和學分記入成績檔案;低于轉入專業教學計劃要求的課程和轉入專業教學計劃外的已修課程,可作為轉入專業的任選課記載成績和學分。
第十一條 本辦法根據原《西南石油大學本科生轉專業實施辦法》(西南石大教〔2014〕109號)修訂,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實施辦法自行廢止。其它未盡事宜,由教務處根據學校有關規定負責解釋和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如因國家及四川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調整,出現不符合上級規定情形,則根據上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相關政策做相應調整。